华盛锂电第一大股东背后浮现集体组织 实控人认定准确性遭“两连问”
金证研 2022-06-17 22:45:10
《金证研》南方资本中心 望山/作者 映蔚/风控
截至6月12日,科创板上市公司由首批25家公司扩容至428家公司,其中科创板总市值超千亿的公司有5家。此番“赶考”科创板的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锂电”),其或深陷实控人身份“迷局”。
通过股权穿透,华盛锂电第一大张家港金农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农联实业”),身后浮现集体经济,此外,华盛锂电董事赵家明之父赵建军通过金农联实业,间接成为华盛锂电的重要股东。不仅如此,赵建军有着多重“身份”,既是华盛锂电前董事,亦在金农联实业及其同一控制下的多家企业担任要职,也是该集体组织的领导。华盛锂电因实控人控制权问题,遭两轮问询。而在层层“追问下”,华盛锂电在第二轮问询中,才披露两名新增股东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种种异象之下,华盛锂电通过受托表决权或存控制权稳定性之忧。
一、第一大股东背后“浮现”集体组织,董事之父赵建军或系其“主事人”
2019年2月,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园集团”)完全退出华盛锂电,沈锦良、沈鸣自2019年3月起被认定为实控人。
而在沈锦良、沈鸣被认定实控人背后,其与华盛锂电直接持股的第一大股东,关系扑朔迷离。其中,该第一大股东背后“浮现”集体组织。
1.1 第一大直接持股股东为金农联实业,该股东的控股股东为农联社
据签署日为2022年6月9日的招股书(以下简称“招股书”),截至签署日2022年6月9日,金农联农业是华盛锂电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19.8%。
先来看金农联农业入股的背景。
《金证研》南方资本中心在2022年6月15日发布的《华盛锂电昔日控制权信披摇摆不定 股权穿透“接棒”实控人认定再现疑云》中指出,继长园集团结束对华盛锂电长达四年多的控股关系后,金农联实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受让长园集团持有的部分股权成为华盛锂电的股东之一,彼时金农联实业成为华盛锂电直接持股的第一大股东。
同时受让长园集团持有的股份,还有苏州敦行价值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敦行创投”)、苏州敦行价值二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敦行二号”)、苏州敦行价值三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敦行三号”)(以下统称为“敦行系基金”)等。
据签署日为2021年12月24日的《关于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21〕461号)的回复》(以下简称“首轮问询回复”),张家港东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金实业”)系金农联实业的一致行动人,两家企业可统称为“金农联系”。
而长园集团完全退出华盛锂电,沈锦良、沈鸣自2019年3月起被认定为实控人。实际上,在“金农联农系”入股前两天,金农联实业“突击”入股与其同日入股华盛锂电的另一股东,彼时“金农联系”对华盛锂电持有的表决权,已超沈锦良、沈鸣两人。
再观金农联实业至今的股权结构。
据招股书,金农联实业控股股东系张家港市杨舍镇农联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农联社”),出资比例为51%,其余股东为赵建军、王莹、刘金鑫、周超。
据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农联社在工商备案的名称为“杨舍镇农联股份合作社”。
值得注意的是,金农联实业的股东之一赵建军,是华盛锂电董事赵家明之父。
1.2 金农联实业第二大股东赵建军,是华盛锂电董事赵家明之父
据招股书,截至签署日2022年6月9日,赵建军持有金农联实业35.6%的股份,是金农联实业的第二大股东。赵建军是华盛锂电董事赵家明之父。
据招股书,赵家明是华盛锂电董事,提名人为敦行二号、敦行三号、敦行创投,任职期限为2019年7月-2022年7月。
事实上,查阅华盛锂电历任董事名单,赵建军亦位列其中。
1.3 赵建军2019年曾任华盛锂电董事,现间接持有华盛锂电8.27%股权
报告期内,赵建军亦曾担任华盛锂电董事职位。
据签署日为2022年3月3日的招股书(以下简称“2022年3月版招股书”),2019年3月11日,李伟锋、张先林、赵建军、钱文伟、马阳光开始担任华盛锂电的董事。同年7月17日,张先林、赵建军、钱文伟卸任董事,增选林刚、赵家明、孙丽花为华盛锂电董事。
截至2022年6月9日,赵建军通过金农联实业、敦行二号、敦行三号、敦行创投分别持有华盛锂电7.05%、0.46%、0.5%、0.27%的股份,合计间接持股比例为8.27%,是华盛锂电的重要股东之一。
可见,赵家明之父赵建军不仅曾担任华盛锂电董事,目前还是华盛锂电持股5%以上的股东,并直接持股金农联实业。
事实上,赵建军的“身份”远不止此,其还在金农联实业及其同一控制下的多家企业均担任重要职位。
1.4 报告期内,赵建军在多家农联社旗下企业均任要职
据招股书,截至签署日2022年6月9日,苏州金农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农联创投”)系敦行二号与敦行三号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25.38%、27.32%。且敦行二号与敦行三号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苏州敦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据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截至查询日2022年6月17日,金农联实业是金农联创投的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为52%。金农联创投其他股东包括张家港新农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农联置业”)、张家港市农联城乡一体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联发展”),持股比例分别为30%、18%。
根据上述持股关系,金农联实业、东金实业、金农联创投、新农联置业以及农联发展,可被统称为“金农联系及相关企业”。
据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截至查询日2022年6月17日,农联社同时是金农联实业、新农联置业、农联发展的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51%、62%、80.4%。
截至查询日2022年6月17日,赵建军是新农联置业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在农联发展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据首轮问询回复,赵建军系“金农联系”的执行董事。
实际上,赵建军在“金农联系及相关企业”的“话语权”或远不止于此。
1.5 赵建军是农联村的领导,也是农联社的社长
据江苏省政府2020年11月20日发布公开信息,赵建军为苏州市张家港市杨舍镇农联村的领导、村委会主任、经济合作社社长。
显然,赵家明之父赵建军,是农联村及农联社的领导,能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
1.6 监事会主席周超,同时是农联村委领导之一、财务科主办会计
据招股书,周超是华盛锂电监事会主席,提名人为金农联实业、东金实业,任职期限为2019年7月至2022年7月。
招股书披露的周超履历显示,2015年9月至今,周超担任张家港市杨舍镇农联村村委财务科主办会计;2019年7月至今,周超担任华盛锂电监事会主席;2020年11月至今,周超担任张家港市杨舍镇农联村村委副领导。
据招股书,截至招股书签署日2022年6月9日,周超还同时在金农联实业、江苏农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联物管”)、金农联创投、张家港市福联建设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联建设”)4家“金农联系”所投资的企业中,担任监事职位。且周超还持有金农联实业4.4%的股份。
可见,赵建军与华盛锂电的监事会主席系周超系“熟人关系”,二人同在农联社中具有重要职责。
无独有偶,赵建军担任华盛锂电董事期间,另有一名董事亦来自农联村。
1.7 赵建军“共事”董事钱文伟,亦为农联村委班子成员
据2022年3月版招股书,2019年3月11日,赵建军与钱文伟等被增选为华盛锂电的董事;2019年7月17日,二人又同时不再担任华盛锂电董事。
而农联村委班子成员中,也一位名为“钱文伟”的成员。
据江苏省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2020年12月19日发布的“杨舍镇农联村平安路西侧、规划路至振兴路段土地续租项目”(以下简称“农联村续租项目”)公告,该项目位于杨舍镇农联村平安路西侧、规划路至振兴路段土地13.09亩续租,租赁用于搭建工棚。
该项目的农村集体资产使用权交易项目审批表显示,该项目类别为农村集体资产使用权,登记日期为2020年11月9日,所有权人为农联社,使用权人为农联村集体,权属类型为集体。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意见”盖章部分,印有“赵建军印”的签名公章。
其中,农联村村两委班子、村民代表就该次集体资产流转交易进行了会议讨论。据会议纪要,参会人员中除了赵建军,还出现了钱文伟的名字。
这意味着,钱文伟与赵建军,同属农联村两委班子成员。
作为华盛锂电现任董事之父,赵建军不仅在金农联系的多家相关企业担任要职,还在“金农联系”背后的农联村担任领导、村委会主任、农联社社长。穿透股权关系,华盛锂电的第一大股东金农联农业,其所在的“金农联系相关企业”控股股东均为农联社,彼时作为农联社的社长及农联村领导的赵建军,或能对华盛锂电施加重大影响。
在此背景下,招股书对赵建军在农联村的任职信息并未作出详细、完整说明,或系为之后的表决权委托,埋下“伏笔”。
二、实控人认定准确性遭“两连问”,受托表决权或存控制权稳定性之忧
企业的控制权对其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倘若企业控制权发生变更,将会影响股东大会对重大事项的决策。
此番上市,华盛锂电因实控人控制权问题,遭两轮问询。而在层层“追问下”,华盛锂电在第二轮问询中,才披露新增股东金农联系与敦行系基金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2.1 连续追问下,华盛锂电承认金农联系与敦行系基金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据首轮问询函,上交所要求华盛锂电结合2019年2-6月间金农联系、敦行系基金所控制的表决权比例及其变动情况、一致行动协议的签订时间、华盛锂电股东大会、董事会与华盛锂电经营管理的实际运作情况,说明沈锦良、沈鸣开始控制华盛锂电的时间点(2019年3月)认定是否准确。
对此,华盛锂电表示,华盛锂电称,上述股权受让完成后,即2019年3月25日起,沈锦良、沈鸣合计控制华盛锂电29.18%的表决权,超过了“金农联系”所控制的华盛锂电28.59%的表决权及敦行系基金所控制的华盛锂电27.68%的表决权。
而《金证研》北方资本中心在《金证研》南方资本中心在2022年6月15日发布的《华盛锂电昔日控制权信披摇摆不定 股权穿透“接棒”实控人认定再现疑云》中指出,通过穿透股权结构,“金农联系”实际上通过敦行系基金,直接间接对华盛锂电持股比例已超沈锦良、沈鸣两人,彼时“金农联系”或至少合计持有华盛锂电31.73%股份表决权。
随后,监管层对于华盛锂电实控人认定的疑问亦并未结束。上交所也注意到,“金农联系”可通过出资份额,对敦行系基金施加重大影响。
据签署日为2022年1月7日的《关于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21〕592号)的回复》(以下简称“二轮问询回复”),根据首轮问询回复,金农联系作为有限合伙人可依其持有的敦行二号、敦行三号和敦行创投合伙份额对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涉及敦行系基金设立、存续或保障合伙人基本利益的事项,不涉及敦行系持有的华盛锂电股份相关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参与华盛锂电股东大会、如何行使表决权等)。
且根据金农联系与敦行系基金间的合伙协议,敦行二号、敦行三号和敦行创投由普通合伙人负责组建投资决策委员会,直接影响华盛锂电股份表决权的行使。
对于上述情形,上交所要求华盛锂电说明金农联系与敦行系基金是否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对此,华盛锂电结合相关合伙协议具体约定、双方之间存在合伙及合作关系(共同对外投资行为)等情况,金农联系和敦行系基金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3条所述的应当被认定为一致行动人的情形。因此二者为《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2.2 为维护控制权稳定,金农联系、敦行系基金将表决权无条件委托予沈锦良
进一步地,上交所要求华盛锂电对其将沈锦良、沈鸣认定为实控人是否准确。
据二轮问询回复,华盛锂电称,股东大会层面,金农联系与敦行系基金自入股华盛锂电至今,始终作为财务投资在华盛锂电股东大会上按各自意愿独立行使股东权利;董事会层面,华盛锂电现任董事会成员9名组成人员中,金农联系与敦行系基金各自提名1名董事,其余7名董事均由沈锦良、沈鸣提名产生;在经营管理方面,沈锦良作为董事长、沈鸣作为总经理,带领包括华盛锂电管理团队、技术团队核心人员,对华盛锂电整体运营进行日常管理,是华盛锂电业务、技术及运营的绝对核心。
综上,沈锦良、沈鸣在股东大会层面、董事会层面、经营管理层面,均能对华盛锂电的重大决策作出重大影响,华盛锂电将两人认定为实控人是准确的。
此外,为了维护华盛锂电控制权的稳定,据二轮问询回复,2021年12月,金农联系、敦行系基金与沈锦良分别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并出具了《关于委托表决权事项的承诺函》,自愿将各自持有的华盛锂电全部股份对应的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和华盛锂电《公司章程》之规定而享有的表决权无条件委托给沈锦良行使。委托表决权有效期至金农联系和敦行系基金不再持有华盛锂电股份之日止。
因此,截至二轮问询回复签署日,沈锦良、沈鸣合计控制华盛锂电81.31%股份的表决权(包括沈锦良、沈鸣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持有的34%股份的表决权和金农联系、敦行系基金委托给沈锦良的合计47.31%股份的表决权),能够对华盛锂电股东大会决策产生决定性影响。
显然,作为一致行动关系的金农联系、敦行系基金,通过将表决权委托予沈锦良、沈鸣两人,以确保沈锦良、沈鸣两人控制权稳定。
而这的“操作”,引起监管层关于华盛锂电在表决权委托一事上,是否存在规避监管的情况。
2.3 二轮问询中,进一步问及是否存在规避监管的情形
据二轮问询回复,在被问及表决权委托“操作”是否存在规避监管要求情形时,华盛锂电称,金农联系和敦行系基金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但二者已分别出具了《关于股份锁定的补充承诺函》,自愿将所持华盛锂电股份自华盛锂电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华盛锂电已在招股书中补充披露了该锁定期承诺函。因此,金农联系和敦行系基金不存在规避监管要求的情形。
需要指出的是,上交所在2018年的一份征求意见文件中,对投资者委托表决权的受托人与委托人间的关系作出了意见说明。
2.4 《收购信披业务指引》指出,表决权委托人与受托人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据上交所2018年4月13日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收购信披业务指引”)第二十一条,投资者委托表决权的,受托人和委托人视为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同日,就该指引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上交所有关负责人回答了相关提问。有关负责人指出,《收购信披业务指引》对进一步规范一致行动人及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签署和履行部分进行了规范。利用一致行动人或表决权委托协议,规避信息披露和其他股东义务,是收购和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中的常见问题。
为规范此类问题,《收购信披业务指引》要求一致行动人或表决权委托协议必须有明确期限。提前终止协议的,投资者仍应当在原有期限内遵守约定义务。终止协议的,投资者仍应履行承诺义务。此外,对于委托表决权的,委托人和受托人视为一致行动人。
虽《收购信披业务指引》仍处于意见征求阶段,但对于表决权委托人和受托人视为一致行动人的认定,上交所已在上市监管实践中对此条规定进行实际应用。
2.5 2019年,实达集团被上交所问及表决权弃权人与受托人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在上市实务中,上交所重点关注到部分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弃权方及新控制方是否构成一致行动或其他关联关系等问题。
据签署日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达集团”)2019年11月13日发布的《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控制权变更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以下简称“实达集团公告”),北京昂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昂展”)放弃表决权、腾兴旺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兴旺达”)委托表决权方式共同使得郑州航空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郑州经管会”)成为实达集团实控人,同时,北京昂展及其一致行动人就本次表决权放弃事项不收取任何费用,腾兴旺达、陈峰就本次表决权委托事项不收取任何费用,此外,郑州航空港区兴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创电子”)协助北京昂展及其一致行动人降低质押比例。
上交所要求实达集团补充披露,上述股东以零对价放弃、委托表决权是基于何种考虑,是否存在其他协议安排;兴创电子帮助相关股东降低质押比例的方案及可行性;并核查并明确北京昂展和腾兴旺达是否存在实质上的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
可见,监管实务中,关于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存在委托的情形,实践中也关注委托方与受托方是否存在实质上的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形。
2.6 不考虑转让股份表决权,农联社系华盛锂电背后第一大股东
如果不考虑表决权委托的情形,根据农联社分别持有金农联实业、新农联置业、农联发展51%、62%、80.4%的股权,金农联实业、新农联置业、农联发展对是金农联创投的持股比例分别为52%、30%、18%,测算得出,农联社通过金农联实业、新农联置业、农联发展,间接持有金农联创投59.59%的股份,系金农联创投背后的控股股东。
据招股书,截至签署日2022年6月9日,金农联创投同时是敦行二号、敦行三号、敦行创投合伙人之一,出资比例分别为25.38%、27.32%、33%。敦行二号、敦行三号、敦行创投对华盛锂电持股比例分别为9.86%、9.8%、4.35%。
也就是说,金农联创投通过敦行系基金,间接持有华盛锂电6.62%的股份。
此外,农联社还通过直接控股金农联实业、东金实业,合计间接持有华盛锂电12.11%的股份。
通过上述已知股权关系,如果不考虑表决权委托的情形,层层股权穿透下来,截至查询日2022年6月17日,农联社通过金农联系、敦行系基金,合计持有华盛锂电16.05%的股份,实为华盛锂电背后第一大股东。且赵建军还作为农联村的领导,通过金农联实业间接持有华盛锂电8.27%的股份。
2.7 农联社是集体组织,属于上市公司实控人最终穿透认定的范畴
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信披格式准则”)第四十一条,发行人应披露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其中,实际控制人应披露至最终的国有控股主体、集体组织、自然人等。
这意味着,拟上市公司的实控人披露信息应穿透至最终的集体组织等。而农联社属于集体组织。
在其他上市公司案例中,亦不乏将集体组织认定为实控人的情况。
据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以下简称“江泉实业”)2010年年度报告,彼时江泉实业实控人为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沈泉庄村民委员会。
据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山铝业”)2020年半年度报告,南山铝业实控人为南山村委会。
也就是说,通过股权穿透,在不考虑金农联系、敦行系基金将表决权无条件委托予沈锦良的情形之下,农联社作为华盛锂电背后的第一大股东。而华盛锂电并未对其进行穿透披露,或因金农联系、敦行系基金两者通过表决权转移的“操作”,而该表决权委托的背后,金农联系、敦行系基金入股华盛锂电前后,华盛锂电实控人并未发生变更,或为维持华盛锂电实控人控制权稳定。而农联社作为集体组织,属于上市公司实控人最终穿透认定的范畴,加之招股书并未披露董事赵家明之父赵建军系农联村领导的事宜,期间是否能对华盛锂电施加重大影响?上述种种异象下,华盛锂电通过表决权委托来认定沈锦良、沈鸣为实控人,其是否为了规避实控人变动的风险?
再转不已,遂反溯流逆上矣。未来,华盛锂电实控人通过受托表决权获得控制权又存在多少变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