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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狂人”林广茂因短线交易 被广东证监局罚10万元

金融界网站 2018-01-17 15:44:15

金融界网站讯 近日,证监会广东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称冠豪高新2015年年报及2016年相关定期公告显示林广茂通过“赵某馨”账户持有“冠豪高新”股票。 2016年9月5日至9月17日期间,“林广茂”账户卖出“冠豪高新”股票12,298,744股,成交金额113,846,058.3元。林广茂上述卖出行为与前次买入行为的时间间隔不足六个月,构成短线交易行为。

证监会广东局决定对林广茂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以下为全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8〕2号

当事人:林广茂,男,1980年4月出生,住址:北京市丰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林广茂短线交易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豪高新)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林广茂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林广茂控制使用“林广茂”和“赵某馨”账户

“林广茂”和“赵某馨”账户交易资金来源于林广茂,账户部分下单信息一致,且与林广茂使用电脑及林广茂公司交易电脑相吻合,林广茂、赵某馨等当事人均称林广茂实际控制使用“林广茂”和“赵某馨”账户。冠豪高新2015年年报及2016年相关定期公告显示林广茂通过“赵某馨”账户持有“冠豪高新”股票。

二、林广茂短线交易“冠豪高新”股票情况

截至2016年2月28日,“林广茂”账户和“赵某馨”账户合计持有“冠豪高新”股票87,431,132股,占冠豪高新总股本的6.88%。

2016年2月29日至2016年3月17日期间,“林广茂”账户买入3,307,747股“冠豪高新”股票。截至2016年9月4日,“林广茂”账户和“赵某馨”账户合计持有“冠豪高新”股票90,783,869股,占冠豪高新总股本的7.14%。

2016年9月5日至9月17日期间,“林广茂”账户卖出“冠豪高新”股票12,298,744股,成交金额113,846,058.3元。林广茂上述卖出行为与前次买入行为的时间间隔不足六个月,构成短线交易行为。

以上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上市公司公告文件、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林广茂作为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违法行为。

又查,2014年4月,林广茂因证券违法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该当事人构成多次违法,应予从重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林广茂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8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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