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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算公司制定H股“全流通”试点业务指南

金融界网站 2018-05-22 11:00:24

中国结算发布《H股“全流通”试点业务指南(试行)》,明确账户安排、跨境转登记和境外集中存管等相关业务安排。

指南称,取得中国证监会H股“全流通”试点批准的境外上市公司,将参加H股“全流通”试点的、原由本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的非境外上市股份跨境转登记至香港,成为可在香港流通的境外上市股份。

试点公司应获得持有参加H股“全流通”试点股份的境内自然人和机构投资者的授权,代理投资者委托本公司成为相关证券的名义持有人并办理相应业务。本公司作为名义持有人将该部分证券存管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并向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本公司的证券持有记录,是投资者享有该证券权益的合法证明。为落实外汇管理相关要求,每家试点公司应指定唯一一家境内证券公司托管其境内投资者持有的试点股份。

境内证券公司参与H股“全流通”试点业务,须向深圳分公司申请开立H股“全流通”备付金账户和保证金账户。试点期间,使用深市B股结算备付金账户和结算保证金账户作为H股“全流通”相应账户。业务开展前,境内证券公司须向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申请业务权限并签署相关协议。

境外代理券商参与H股“全流通”试点业务,须向深圳分公司申请开立H股“全流通”备付金账户及保证金账户。试点期间,使用现有B转H业务备付金账户和保证金账户作为H股“全流通”相应账户。

H股“全流通”专用账户使用深市B股账户号码段,该账户仅能用于H股“全流通”减持,不能用于其他用途。投资者在其证券托管的证券公司办理交易委托手续后,方可使用H股“全流通”专用账户卖出其持有的H股“全流通”证券。

试点公司在办理参与试点的非境外上市股份注销登记或退出登记时,应接受投资者委托,向本公司北京分公司请为投资者设立H股“全流通”专用账户。

点击查看:《H股“全流通”试点业务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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