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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证券犯罪须强化“行”“刑”衔接

中国经济时报 2019-09-20 09:30:01

  炜言大义 ■本报记者 张炜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鲜言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操纵证券市场罪,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18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这意味着“行”“刑”衔接,立体式惩处让鲜言付出沉重代价。

  2017年3月,中国证监会对鲜言操纵“多伦股份”作出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78亿元,处以28.92亿元罚款,并对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2017年5月,上海一中院对原告刘斌等诉多伦股份及其实际控制人鲜言等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一案作出宣判,判决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各类损失共计233万余元。

  对鲜言来说,违法成本不仅于此,还将身陷囹圄。上海一中院认为,鲜言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将上市公司资金用于个人营利活动,致使上市公司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鲜言通过控制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以及信息披露的内容,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与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其行为已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且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对鲜言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80万元;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00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180万元。

  鲜言案引起关注的一个原因,是我国证券犯罪导致坐牢的不多。有市场人士直言,这类违法行为在以往主要是被行政处罚。鲜言属于典型的知法犯法,进入上市公司之前曾就职于北京的律师事务所。鲜言不断挑战监管底线,大肆获取不义之财,与证券犯罪的违法成本低有很大关系。这也是我国虚假陈述、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多发高发的原因之一。中国证监会相关负责人2013年曾撰文指出,“每年平均移送涉刑案件30多件,最终不了了之的超过一半。”

  投资者注意到,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今年7月表态,证监会正在会同有关方面,推动尽快修改完善《证券法》《刑法》有关规定,拟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虚假,以及会计师事务所、保荐人等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等证券违法行为,大幅提高刑期上限和罚款、罚金数额标准,强化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切实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同时,证监会将会同有关方面,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对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另外,证监会日前公布的“深改12条”,强调“要加强法治保障,提升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

  打击证券犯罪行为,不仅应该加大行政处罚的力度,而且需要引入刑事司法力量参与监管执法,强化证券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刑事制裁、民事赔偿“三位一体”的证券违法行为法律责任追究体系,才能真正提高违法成本。而且,刑事制裁往往比行政处罚更具震慑力。就鲜言而言,交不起罚款成为资本市场“老赖”,坐牢却是无法“赖掉”的,教训更加深刻。

  虚假陈述、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严重扭曲价格信号,破坏资本市场稳定,侵害中小投资者权益。一方面,让严重违法者接受刑事制裁,另一方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由违法者承担受害投资者的民事索赔,将显著改变违法成本低的状况。可以相信,一旦违法者形成严重犯罪难逃牢狱之灾的预期,肆无忌惮的行为会有所收敛,市场生态环境有望得到明显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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