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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大对比|“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

金融界网站 2020-03-13 09:52:55

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后,市场有些误读,尤其是很多人以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基金投资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司五年以上,在企业上市后不需要锁定,可以上市即直接减持,我觉得这个理解是不对的。

错误之处是混淆了“锁定”要求和“减持”要求,本次“特别规定”并未改变锁定规则,改变的仅是减持规则,下面结合相关规则做个梳理:

一、简单的(IPO)锁定要求(创投基金减持规则变更不涉及再融资锁定和减持规则)

锁定规则本次是没有变化的,所以如果创投基金或者私募股权基金首先要符合下列锁定规则: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控股或实际控制人股东:

自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经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股份。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一般股东: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科创板控股或实际控制人股东:

盈利企业锁定36个月。

未盈利的,锁定3个完整会计年度(超过36个月);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盈利后转为一般锁定规则。

科创板一般股东:

锁定12个月(其实还有IPO前突击入股的锁定规则,一般比照实际控制人标准锁定,但是由于本次创投减持新规不涉及,所以不再列示)。

二、新规之前的减持要求

非创投股东:

连续竞价方式减持的,每90天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每90天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以此计算,股东每年最高可以减持公司股份总数的12%。

合格创投股东

(一)截至首次公开发行材料受理日,投资期限不满36个月的,创投基金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大宗交易减持不得超过2%;

(二)截至首次公开发行材料受理日,投资期限在36个月以上但不满48个月的,创投基金在任意连续6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大宗交易减持不得超过2%;

(三)截至首次公开发行材料受理日,投资期限在48个月以上的,创投基金在任意连续3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大宗交易减持不得超过2%。

以上大宗交易的受让方受让股份后需要继续锁定6个月。

三、本次新规优化的合规创投基金减持要点:

哪些基金适用本次新规?

在基协备案的创投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均适用本次新规;

投资哪些类型的企业有可能受益本次新规?

基金所投资符合条件的企业是指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请注意,三条标准满足一条即可

(一)首次接受投资时,企业成立不满 60 个月;

(二)首次接受投资时,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 500 人, 根据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年销售额不超过 2 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 2 亿元;

(三)截至发行申请材料受理日,企业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 号)已取得高新 技术企业证书。

跟之前规则相比,到底有哪些减持便利?

(一)投资期限不满 36个月的,集合竞价和大宗减持的规则不变,即90天内连续竞价减持不超1%,大宗交易减持不超2%;

(二)投资期限在 36个月以上但不满 48 个月的,在 2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通过大宗交易不得超过2%。

(三)投资期限在 48个月以上但不满 60 个月的,在 1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2%。

(四)截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在 60个月以上的,减持股份总数不再受比例限制,可以在解禁后随时以集合竞价模式减持。

以上大宗交易的受让方不再锁定6个月。

如何计算投资期限?

投资期限自创业投资基金投资该首次公开发行企业金额累计达到 300万元之日或者投资金额累计达到投资该首次公开发行企业总投资额 50%之日开始计算,到企业公开发行上市时为止。

这里面有个分水岭,就是如果在上市前该企业累计获得投资金额超过600万,那么最长的投资期限计算点是企业获得累计投资达到或者超过300万元之日。

举例:如果一个基金投资了某企业100万元天使轮,半年后,这个企业第二年获得第二轮投资1000万元,则天使轮的投资期限起算要从第二轮投资开始。

但是如果一个企业在上市前该企业累计获得投资金额未超过600万,则最早的投资期限计算点是投资额达到企业获得累计投资额达到或者超过50%的比例那天。

举例:如果一个基金投资了某企业100万元天使轮,后来直到公开发行,该企业都未再获得投资或者后来获得投资额不足100万元,则投资期限起算点就是积极的首轮投资;

但是如果这个企业第二年获得第二轮投资超过100万元,且这两轮投资额超过企业公开发行前获得投资额的50%,则天使轮的投资期限起算要从第二轮投资开始。特殊一点,如果两轮投资额都未超过企业公开发行前获得投资额的50%,则投资期限起算点还要延后,直至投资额超过企业累计被投资额的50%。(这里笔者有个疑问:企业获得基金投资后,后续轮次其他非基金的投资金额是否考虑进累计投资额,这个规则里没有答案。)根据这两条标准,极端情况下,天使轮投资300万元以下的投资可能在期限计算上受损,请做早期投资的朋友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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