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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众华公司吃警示函 执业劲胜智能资产评估2宗违规

中国经济网 2020-05-11 14:28:00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11日讯 5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64号)显示,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对劲胜智能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华公司”)执业的劲胜智能商誉减值测试资产评估项目进行了延伸检查。经查,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在评估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执行必要的评估程序。

一是众华公司在计算劲胜智能子公司深圳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世纪)预测期营运资金时,未关注创世纪2018年度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周转率明显下降,2019年上半年相关周转率未有改善的实际情况,认可劲胜智能管理层使用创世纪2017年的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应付账款周转率,来预测其2019年及以后年度的营运资本增加额。众华公司未在资产评估报告和评估工作底稿中记录或披露相关参数选取的合理性、原因和过程,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七条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二是众华公司预测创世纪未来收益时,预测2019年及以后年度创世纪生产的高光机、零件加工中心机销售数量逐年上升,而历史数据表明创世纪近年来高光机的销售数量逐年下降,2018年度零件加工中心机的销售数量、销售金额明显下降。众华公司未执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对上述预测趋势与历史数据差异原因及合理性进行分析查证,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第七条、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二、评估工作底稿存在错误。众华公司的评估工作底稿存在部分错误。包括:由于计算公式错误,导致资产评估工作底稿中有关创世纪主营业务成本分析预测表中的毛利率错误;评估工作底稿引用的2016年至2018年生产成本占比历史数据不正确。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第六条、第七条的相关规定。

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刘旭芳、郭云峰作为劲胜智能商誉减值测试资产评估项目的签字评估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众华公司和刘旭芳、郭云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刘旭芳、郭云峰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做好整改工作,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同时众华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30日内向广东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

2008年1月29日,劲胜智能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资批[2008]138号"文批准,由东莞劲胜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整体改制设立。股东为(香港)劲辉国际企业有限公司、广东银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嘉众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535号文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股票(A股)2500万股,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为1亿元,2010年5月18日本公司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并领取注号为"441900400063430"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17年7月,劲胜智能全称由“东莞劲胜精密组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广东劲胜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4月18日,主要经营范围为所有资产评估业务及其他有关咨询服务,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及其他有关咨询服务等。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评估准则或者其他评估规范,恰当选择评估方法,评估中提出的假设条件应当符合实际情况,对评估对象所涉及交易、收入、支出、投资等业务的合法性、未来预测的可靠性取得充分证据,充分考虑未来各种可能性发生的概率及其影响,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第七条规定: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依法对企业价值评估活动中使用的资料进行核查验证。

因法律法规规定、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实施核查验证的事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在工作底稿中予以说明,分析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程度,并在资产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上述事项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资产评估机构不得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依法提供并保证合理性、合法性、完整性的未来收益预测资料,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与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讨论未来各种可能性,结合被评估单位的人力资源、技术水平、资本结构、经营状况、历史业绩、发展趋势,考虑宏观经济因素、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分析未来收益预测资料与评估目的及评估假设的适用性。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关注未来收益预测中经营管理、业务架构、主营业务收入、毛利率、营运资金、资本性支出、资本结构等主要参数与评估假设、价值类型的一致性。当预测趋势与历史业绩和现实经营状况存在重大差异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要求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说明差异的合理性及可持续性,与评估假设、价值类型核查一致后,在资产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第六条规定: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完整、重点突出、记录清晰。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以根据资产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工作底稿的繁简程度。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第七条规定:工作底稿可以是纸质文档、电子文档或者其他介质形式的文档,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资产评估业务具体情况谨慎选择工作底稿的形式。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0〕64号

关于对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刘旭芳、郭云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刘旭芳、郭云峰: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的规定,我局对广东劲胜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胜智能)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华公司)执业的劲胜智能商誉减值测试资产评估项目进行了延伸检查。经查,众华公司在评估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执行必要的评估程序

一是众华公司在计算劲胜智能子公司深圳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世纪)预测期营运资金时,未关注创世纪2018年度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周转率明显下降,2019年上半年相关周转率未有改善的实际情况,认可劲胜智能管理层使用创世纪2017年的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应付账款周转率,来预测其2019年及以后年度的营运资本增加额。众华公司未在资产评估报告和评估工作底稿中记录或披露相关参数选取的合理性、原因和过程,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七条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二是众华公司预测创世纪未来收益时,预测2019年及以后年度创世纪生产的高光机、零件加工中心机销售数量逐年上升,而历史数据表明创世纪近年来高光机的销售数量逐年下降,2018年度零件加工中心机的销售数量、销售金额明显下降。众华公司未执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对上述预测趋势与历史数据差异原因及合理性进行分析查证,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第七条、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二、评估工作底稿存在错误

众华公司的评估工作底稿存在部分错误。包括:由于计算公式错误,导致资产评估工作底稿中有关创世纪主营业务成本分析预测表中的毛利率错误;评估工作底稿引用的2016年至2018年生产成本占比历史数据不正确。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第六条、第七条的相关规定。

众华公司的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刘旭芳、郭云峰作为劲胜智能商誉减值测试资产评估项目的签字评估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众华公司和刘旭芳、郭云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做好整改工作,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同时众华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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