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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刘尚希两会提案:建议将珠心算纳入国民基础教育课程

金融界网站 2020-05-26 09:05:35

5月26日消息,两会召开,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院长刘尚希带来三份提案,分别是《关于让“另一种知识体系”纳入国民基础教育的提案》、《关于推广开发性政社合作模式,促进经济复苏的提案》、《关于完善<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提案》。

在《关于让“另一种知识体系”纳入国民基础教育的提案》中,刘尚希认为,国家发展、民族振兴,其根本是人的发展,是人的素质的提升。他建议,重新审视珠心算,尽快纳入国民基础教育课程之中,以提升国民素质和计算能力。

在《关于推广开发性政社合作模式,促进经济复苏的提案》中,刘尚希认为,稳投资是当前促进经济加速恢复的重要抓手,在疫情冲击下稳投资需深化投融资改革。他建议,推广开发性政社合作模式,以促进经济复苏。

以下为提案详情:

关于让“另一种知识体系”纳入国民基础教育的提案

刘尚希

2013年12月,中国珠算被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称其为世界提供了“另一种知识体系”,是“适应当代需求的范例”,这是对我国珠算的新认知、新评价,远超出国内对珠算的片面认识,值得我们反思和重新审视珠算的知识价值、教育价值。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这个评价并非溢美之词,而是基于珠算的科学思想、构建逻辑、算法规则呈现出的现代性特征。已故著名数学家、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和“人民科学家”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吴文俊指出,人类数学发展史上主要有两种思想:一是源于古希腊且在现代数学中仍占据统治地位的公理化思想,另一是贯穿整个中国古代数学的“机械化”思想。当代日新月异的计算机、人工智能、算法等数字技术的发展,就是建立在机械化数学思想基础之上。这说明中国传统数学思想体系与当代数字革命实现了跨越时空的对接。而珠算恰恰是中国传统数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该体系的唯一现实存在与“活态”传承。

珠算是科学的结晶,其中的算盘结构、算法程序和操作实践等,蕴含丰富的科学内涵。它由算具(算盘)硬件以及算理算法(如珠算口诀)软件组成,具有科学完备系统。其理论体系、工具体系和操作体系有机协同,系统解决了人们对数的认识、对计算的需要。因此,历代中国人把珠算当作一门基础科学或应用技术,广泛用于知识教育、技能培养和社会实践,推动了经济社会发展,为人类文明做出了巨大贡献。

自清末兴办学堂以来,珠算一直是小学教育的重要内容。直到2001年,随着计算机的普及,教育部在首份新千年课程标准中几乎完全取消了珠算内容,珠算教育实质上从国家课程中剔除。但是,珠算的文化传承与科学创新却始终没有停下脚步。

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珠算基础上发展形成的“珠心算”悄然兴起,为众多教师、家长、小学生所追捧,直至今天全世界有超百个国家和地区在开展珠心算教育。所谓珠心算,是指在大脑中以算珠表象为载体,运用珠算法则所进行的计算,俗称“在脑子里打算盘”。熟练掌握珠心算的人,其计算速度和计算效率惊人。不仅如此,大量研究还表明,珠心算教育具有开发儿童智力潜能的显著作用,能有效促进儿童注意力、记忆力、观察和思维能力等的提高。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连续四年多大样本量跟踪实验研究证实,珠心算教育对促进小学生整体智力(包括智商、记忆力、注意力、思维能力、表象能力五项指标)发展具有极其显著的作用,对提高小学1-3年级语文、数学、英语学业成绩的作用显著或极其显著。浙江大学唐孝威院士团队研究认为,珠心算训练能够促进右脑在数学任务中的参与,促进儿童白质纤维的发育和左右脑之间信息的快速交互,能够影响脑网络特性并在一定程度上优化儿童脑功能网络,促进儿童脑的发展。北京师范大学周新林教授认为,珠算与珠心算训练在大脑认知功能提升中具有显著价值,为“计算障碍”这一世界性教育难题提供了解决之道。

珠算是中华优秀科学文化、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珠心算则在此基础上实现了“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国家发展、民族振兴,其根本是人的发展,是人的素质的提升。珠心算是适应数字革命,提升国民素质的“葵花宝典”。

强烈建议重新审视珠心算,尽快纳入国民基础教育课程之中。这不仅可以提升文化自信,还可以大大提升国民素质和计算能力。在修订的国家课程标准中,应增加作为“另一种知识体系”珠心算课程,让传统珠算的科学价值、文化价值和现代教育价值在新时代得到全面彰显,服务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关于完善《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提案

刘尚希

一、事由

2019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解释》”)。其中第二条明确将公共服务与基础设施领域投资运营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简称“政社合作模式”)及双方所签署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简称“《政社合作合同》”)所可能产生的争议,纳入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

司法解释发布之后,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引发了广泛的争议。根据业内所做的一项专业问卷调查显示,超过90%的受访者均表示这个司法解释对政社合作模式的法律关系的认知,以及对《政社合作合同》的法律属性认定,与过往国内外普遍实践有着巨大的冲突和偏差,并会给今后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共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提供带来明显的不利影响。

二、问题与后果

1、最高法院将政府与社会资本方之间平等、协商、合作、互利的民事法律关系,调整为不平等的行政法律关系,这个解释将极大地影响已经形成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格局以及行业生态。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前景,以及合作共治共建的核心价值和民间投资的积极都会产生负面影响。其对市场主体释放的信号,与今年4月17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的“六保”精神不太吻合,与4月2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所明确的“要坚持以市场投入为主,支持多元主体参与建设,加强政府引导和支持”的原则也不相一致。

2在立法机关对“行政协议”以及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明确立法之前,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来确定其法律属性以及纳入“行政协议”的外延,与《立法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中关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仅应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的法律规定不相一致该司法解释,将会造成司法实践中的困惑与冲突,也为政社合作立法工作带来了困难与障碍。此外,还与刚刚颁布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国务院各部门在过去几年推动政社合作模式过程中先后出台的几十部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意见不相吻合,与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以及“放管服”深化改革的思路也不一致。

3、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将各级政府理解为政府和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所提供公共服务的最终责任人,这对于一个已经形成14万亿人民币投资规模的市场而言,未来各级政府支出责任将扩大以十万亿计,加重地方债务风险。这不但未能通过政社合作模式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化解政府隐性债务的风险,反而扩大了政府支出责任,会扩大财政风险,也将会阻碍社会资本对公共服务领域的继续投入。

4我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领域的实践已经大幅领先于世界各国,将成功的“中国经验”转化用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的投资建设,是我国对全球经济治理的贡献。司法解释所提出的“行政法律关系”,无法作为一个市场化的标准推行,也就谈不上成为“一带一路”相关法治规则的参与者、引领者;而且,若一旦被他国效仿引用,可能给我国用政社合作模式的海外投资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5排斥了仲裁、调解以及民事诉讼的法律救济途径。这不但影响已经不堪重负的法院系统审理效率和资源,也不利于促进争议解决多元化,高效解社会矛盾,从而保障政府和社会合作提供公共服务的长期性和稳定性。

三、建议

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立法出台前,为了减少和避免《解释》对行业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和冲击,建议由最高法院下发审判指导意见,以此明确

(1)《政社合作合同》本身的民商事属性和适用《合同法》等民商事法律规定;

(2)只有当政社合作项目中涉及到政府是否履行法定职责以及是否依法行政的争议时,适用《解释》的规定。

关于推广开发性政社合作模式,促进经济复苏的提案

刘尚希

一、在疫情冲击下稳投资,需深化投融资改革

由于新冠疫情冲击,2020年一季度国内生产总值同比下降6.8%,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下降16.1%。因此,稳投资,是当前促进经济加速恢复的重要抓手。

我国的城市化率60%,按户籍人口计算还不到50%。城市化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文明程度提升的重要标志。我国城市化还有不小空间,经济发展的空间形态优化升级,离不开新老基建。

传统的基建模式已经不适用新形势、新阶段和数字化变革的新要求,亟需打造新的投融资建设模式,充分发挥市场的力量,有效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

二、开发性政社合作是“以改革促投资”的创新模式

调研发现,近年来河北固安、浙江嘉善、河南武陟等地方政府与社会资本(简称“政社合作”)深度合作,探索将国外PPP与我国制度背景与治理体系相结合,产生了“国际PPP模式+中国创新=开发性政社合作”的创新实践,形成以提升区域价值的空间开发新业态,我们称之为“开发性政社合作模式”。

与传统的基于单个项目的PPP模式不同,开发性政社合作是一种全新模式。具体做法是,基于片区整体的综合开发运营,社会资本方提供一体化的综合开发服务:包括着眼于产业开发为核心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片区运营等,社会资本承担主要投资、建设、运营管理责任,投资回报与经济增长、财政收入增量挂钩,形成了一体化的开发性新机制。

这一模式以实现区域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政府和社会资本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实现激励相容,社会资本方承担开发性风险和主要运营管理责任,有很强的造血机能,可促进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并降低地方财政风险。

三、应有条件地推广开发性政社合作模式

实践证明,基于实践探索而产生的开发性政社合作模式,可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优势,避免传统开发模式资金、能力不足的约束,特别是在大力发展中心城市、都市圈的背景下具有强大生命力。实践这种新模式的地方,都在较短时间内实现财政收入大幅增长,经济社会发展长足进步,城市环境显著改善,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升。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根据各地条件,鼓励采用开发性政社合作模式打造都市圈发展的新引擎。在政策上,将开发性政社合作模式作为一种特定类型,制定针对性的监管政策,鼓励在都市圈外圈层,市场条件比较好的地区,引导地方政府更新理念,优先采用开发性政社合作模式进行区域开发和新旧基建。

第二,优化金融监管政策,提高开发性政社合作模式的可融资性。对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保险资金参与开发性政社合作模式,给与定向监管政策。探索开发性政社合作项目资产证券化(如Reits)。

第三,出台行业规范,培育开发性的高能社会资本。鉴于开发性政社合作模式与传统单体项目政社合作模式具有重要差异,建议有关部门出台专门的行业规范文件,引导其更好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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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尚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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