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 指数基金指引(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金融界基金 2020-07-31 18:10:06
摘要
为提高指数基金专业化管理水平,《指引》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备充足的投资研究人员,具备健全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完善的技术系统,加强产品设计、份额发售、投资运作、上市交易等全过程管理。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 指数基金指引(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我国公募指数基金快速发展,已成为重要的资产配置工具和资本市场重要参与力量。与此同时,指数基金一些操作层面的问题也日益增多,需要尽快予以明确。为进一步规范指数基金投资运作,更好发挥指数基金资产配置工具属性,推动更多中长期资金入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在借鉴境外成熟市场监管经验基础上,我会起草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征求意见稿)》(简称《指引》)。

二、《指引》主要内容

《指引》共十三条,主要对管理人专业胜任能力、标的指数质量、指数基金投资运作、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及联接基金特殊监管要求等进行规范。具体为:

(一) 强化基金管理人专业胜任能力要求

为提高指数基金专业化管理水平,《指引》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备充足的投资研究人员,具备健全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完善的技术系统,加强产品设计、份额发售、投资运作、上市交易等全过程管理。

(二) 加强标的指数质量管理

为提高标的指数质量,《指引》要求:一是指数名称应准确反映投资方向,指数成份券分布广泛、流动性良好、市场容量充足,指数持续运行平稳;二是指数信息可供公众免费查询,编制方法客观、透明、可校验;三是指数编制机构在专业能力、财务实力、公司治理与技术资源等方面能持续有效保障指数正常运行。

(三) 严格规范指数基金投资运作

为加强投资者保护,《指引》明确:一是指数基金应当审慎参与非指数成份券投资,采取抽样复制策略进行投资应当严格遵守法规关于基金投资比例的相关规定。二是完善成份券重大负面事件应急调整机制,要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中约定相关应急处置安排,并在基金运作管理过程中对发生重大负面事件的成份券及时进行调整。三是明确新申报产品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进一步降低基金运作成本。已核准或注册的指数基金可参照执行。四是要求基金管理人加强指数基金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列明有关指数的编制方法,以及可供投资者免费查询指数信息的途径,在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中充分揭示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或违约等潜在风险。

(四) 强化 ETF 及联接基金监管要求

为加强ETF及联接基金风险防范,《指引》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加强ETF认申购、上市及其联接基金管理,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和公平对待各类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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