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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优健康保险叫好不叫座 全国政协委员王滨支招破解

国际金融报 2019-03-05 07:39:48

2019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之年。如何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无疑是今年两会的重要关注点。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寿集团董事长王滨在《关于促进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发展》的提案中指出,加快发展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下称“税优健康保险”)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总体来看,税优健康保险在降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方面的能力开始显现,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但市场发展不及预期”。

对此,王滨建议,从四方面推动税优健康保险发展,赋予税优健康保险业务更大的经营空间。

四大问题

自2016年开展试点及2017年全国推广以来,保险业高度重视,积极响应,将发展税优健康保险作为服务国家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任务来部署推进。

总体来看,税优健康保险在降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方面的能力开始显现,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但市场发展不及预期。

据王滨介绍,截至2018年底,保险行业共24家保险机构开展该业务,行业累计承保仅31.9万件,累计实收保费仅9.4亿元。

王滨认为,税优健康保险“叫好不叫座”的困境是多方面原因导致的。

一是个人所得税优惠额度有限,撬动力度不足。税优健康保险政策主要是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险,提供最高2400元/年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相当于个税征收点最多可提高200元/月,在总收入中占比较低,对纳税人群的吸引力有限。尤其是随着个税改革的深入推进,个税征收点提高,税优政策覆盖的人群范围将进一步缩减,税收优惠的吸引力也将面临进一步下降的挑战。

二是业务流程复杂,影响消费体验。当前,纳税群体投保税优健康保险时,需本人提供由当地税务机关或其供职单位开具的相关纳税证明材料,承保后需由扣缴义务人协助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抵扣手续。税优健康保险的业务流程复杂繁琐,体验不佳。

三是税优健康保险产品较为单一,吸引力不足,难以满足客户的多元化需求。税优健康保险采取万能险方式,包括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投保人在产品形态方面缺乏自主选择权,且产品主要是医疗费用保险,单一的产品结构难以满足投保人的多元化健康保险需求。

四是重视投保人权益,但对保险机构激励还有待提升。税优健康保险要求保险机构遵循保本微利原则、不得因既往病史拒保、保证续保、无等待期、不得设置免赔额、简单赔付率不得低于80%、不得对个人账户收取管理费用等。这些规定更好地保护了投保人权益,但对保险机构而言,风险大、成本高、利润低,不得不谨慎展业。

四点建议

针对上述四大问题,王滨在提案中作出了四点建议。

一是提高税收优惠力度,并探索建立税优额度的动态调节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医疗费用上涨幅度及个税政策调整等情况,定期调整税优健康保险税前抵扣额度,或将购买税优健康保险的支出一次性进行税前抵扣,提高税收优惠额度对纳税人群的吸引力。

二是简化税务操作手续,提高税收优惠抵扣的便利性。尽快打通税务与保险系统的对接,可将购买税优健康保险的支出列入个人所得税专项费用扣除项目。参照“个人所得税”APP中针对子女教育等支出的专项附加扣除申报流程,投保人可自行在手机APP上完成税优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抵扣流程。

三是赋予保险机构更大的业务经营空间,更好调动保险机构能动性。完善有关政策的实务规定,提高保险机构风险管理能力。例如,调整核保和承保条件,允许保险机构对患重大疾病的投保人开展核保处理,或对保险期间内患重大疾病的投保人采取有条件的保证续保;对于连续两年赔付率超过100%的情形,允许保险机构申请上调税优健康保险的风险保险费率、设定一定免赔额等承保条件。建议监管部门制定相关产品责任调整规则,允许定期调整既往症定义、正/负面清单、特定门诊治疗手段、慢性病定义等条款内容。

四是丰富产品形态,放宽个人账户使用限制,提高政策灵活度。完善税优健康保险的产品种类,逐步将给付型、津贴型等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纳入税收优惠政策范围,探索将护理险、健康管理等相关业务纳入税优健康保险产品范围。同时,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允许投保人在退休前使用个人账户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支付个人自负医疗费用,以鼓励中青年群体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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