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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全保险新规来了!监管层为5年期以下产品“开口子”

国际金融报 2019-12-10 09:29:09

两全保险新规来了!

12月9日,《国际金融报》记者从有关渠道获悉,中国银保监会已于近日向各人身险公司下发了《关于规范两全保险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旨在加快推进保险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丰富保险产品供给,规范保险产品开发设计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两全保险又称生死合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死亡,或在保险期间届满仍生存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均应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寿保险。

《通知》重点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1.两全保险产品应当做到产品的保险期间与实际存续期间一致。

2.销售两全保险产品应当以5年期及以上业务为主,也可开发设计保险期间为5年期以下的两全保险产品,但不得短于3年。

3.销售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应保持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

4.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的年度规模保费占当年总规模保费的比重不得超过20%。

“《通知》是监管层针对保险公司出现的现金流压力,而采取的较为务实的监管政策。”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监管层一方面鼓励保险公司销售5年期及以上业务两全保险产品,另一方面对5年期以下的两全保险产品开了一个口子,以满足部分保险公司在短期内缓解现金流压力的需求,同时又提高了它的门槛,比如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等。

保险期间与实际存续期间一致

《通知》第一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开发设计两全保险产品,应当做到产品的保险期间与实际存续期间一致。产品设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通过保单质押贷款、部分领取、生存领取、减少保额等条款设计变相改变实际存续期间。

(二)通过退保费用、持续奖励等产品定价参数设计变相改变实际存续期间。

(三)通过调整现金价值利率等方式,变相提高或降低产品现金价值。

《国际金融报》记者注意到,今年以来,银保监会连续三次就人身险公司的产品备案问题进行了通报,其中就涉及到多家保险公司的两全保险产品问题。比如,某大中型险企存在退保假设不合理,某两全保险产品的利润测试假设中前5年退保率超过70%。

以5年期及以上业务为主

《通知》同时对两全保险产品作出了更灵活的规定。

根据要求,保险公司销售两全保险产品,应当以5年期及以上业务为主。因流动性管理或者资产负债匹配管理需要,保险公司可以开发设计保险期间为5年期以下的两全保险产品,但不得短于3年。

《国际金融报》记者从多名银保渠道代理人处了解到,目前市面上的两全保险产品多为5年期交费、5年保险期间的产品。

不过,记者从今年以来被通报的人身险产品备案问题中发现,有三家小型险企报送的某些两全保险存在2年期交费情形。

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要求,保险公司销售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应保持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

一旦低于上述“红线”,险企应立即停止销售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

对此,朱俊生指出,该项要求是为了防止险企的利差损风险。“此前,保险公司为了吸引更多消费者,设定了较高的预定收益率,但目前处于低利率市场环境下,整个投资收益都在下降,这就可能会有潜在的利差损风险,同时也将对偿付能力产生影响。”朱俊生补充说。

银保监会在对人身险产品备案问题的通报中也提到:某中小寿险公司某两全保险利润测试投资收益率假设高于公司过去5年平均投资收益率水平;另一家小型险企某分红两全保险产品利润测试的投资收益率假设为7%,有较大利率风险隐患。

记者也在采访中了解到,消费者购买两全险产品更多的是将其当成一种理财产品,而非保险产品,看重的是该类产品的收益率。

规模保费不得超过20%

除了偿付能力外,《通知》还对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的规模保费、销售额度、备案等方面给出了硬指标。

《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应切实加强资本管控和业务规划管理,根据公司资本实力等因素合理确定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业务规模。自2020年起,保险公司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的年度规模保费应控制在公司上年度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两者较大者的1倍以内。

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强化资产负债匹配管理,持续优化负债结构。2020年起,各公司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年度规模保费占当年总规模保费的比重不得超过20%。

《通知》还提出,保险公司开发设计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通过。董事会审议应当形成书面决议,列明销售该产品的原因,以及未来3年该产品计划销售额度和预计费差损金额。

在备案方面,保险公司备案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应当按照《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以及其他关于人身保险产品备案的要求,通过保险产品电子化报备和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备案材料。

不得用信用卡支付保费

《通知》特别强调,保险公司不得接受投保人使用信用卡透支等借款方式支付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保费及偿还保单质押贷款。

在产品销售管理上,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两全保险产品的销售管理,如实、准确介绍产品责任、功能和保险期间,不得以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两全保险产品,不得将保险产品利益与其他金融产品收益进行片面不实比较,不得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或变相承诺保证收益,不得在任何时间节点、通过任何方式发布拼噱头、博眼球和炒停产品等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

对于不按上述各类要求执行的,银保监会也表示绝不手软。《通知》称,保险公司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规模保费超出本通知规定限额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银保监会报告。

保险公司未及时停售、未及时报告或者报送虛假信息,以及两全保险销售宣传行为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的,银保监会将依法对保险公司进行行政处罚或釆取监管措施,并追究董事长、总经理、分管销售的副总经理以及总精算师等相关人员的责任。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22号)同时废止,《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76号)、《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113号)中涉及“中短存续期产品”的相关内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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