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1年期以上信保产品改备案制 京沪两地银保监局挑重担
国际金融报 2020-02-28 06:38:14
财险行业迎来备案制!
2月26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加强和改进产品监管,提升财产保险行业产品质量。
文件显示,财险产品全部实行备案制,其中除商业车险、政策性农险等由银保监会负责备案外,其他财险产品备案均实行属地监管。备案制从3月起正式生效。
车险、1年期以上信保产品改备案
此次文件最大的调整在于将备案制范围扩至机动车辆保险、1年期以上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
原保监会《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43号)规定,机动车辆保险、1年期以上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均需报银保监会审批。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在监管实践中,这一管理方式存在标准化产品重复审批、效率不高等问题。”
为进一步提高产品监管效率,强化产品监管有效性,将使用示范产品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1年期以上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由审批改为备案,原属于备案类的产品仍采用备案管理。
同时,银保监会将坚持放管结合、并重的原则,对备案产品持续强化监管。
实行产品分类、属地监管
为了充分发挥各银保监局贴近一线、熟悉市场的优势,形成上下联动监管合力,《通知》规定对财产保险公司产品实施分类监管和属地监管。
使用示范产品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产品(下称“两类产品”)由银保监会负责备案并监管;其他产品由属地银保监局负责备案并监管。银保监会将根据市场情况变化和产品监管工作需要,适时调整由银保监局负责备案并监管的产品范围。
在银保监会与银保监局的分工上,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称,银保监会负责研究制订产品监管政策、制度规则、工作规划,组织实施全国性的产品非现场检查,以及两类产品的备案和监管等。银保监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执行产品监管规定,以及两类产品以外其他产品的备案和监管等。
该负责人表示,《通知》印发后,银保监会产品监管职责主要向“谋方向、定制度、管重点”转变,银保监局产品监管职责向具体执行制度规定和属地监管转变。这有利于更好地统筹产品监管资源,形成上下联动的产品监管合力。
京、沪银保监局挑重担
记者注意到,在产品备案流程上,文件明确规定使用范围超过一个省(区市)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由总公司向其营业场所所在地银保监局备案;仅在某一省(区市)使用的,向产品使用地银保监局备案。
而从保险公司总部的分布情况来看,北京、上海两地最多,深圳次之。统计数据显示,财险公司总部在北京数量为20家,上海也是20家,深圳12家排第三,广东4家,重庆3家,天津、浙江、四川各2家。
也就是说,在属地负责备案制实行后,京沪两地银保监局任务最重。
此外,所有备案产品均以电子化方式报送材料,并在经营使用后按规定报送备案。
其中,使用示范产品的机动车商业保险产品、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产品(含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地方财政保费补贴型、非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以及涉农保险产品)通过银保监会“保险产品电子化报备和管理信息系统”报送。
其他产品通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自主注册平台”报送。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将产品注册数据及时导入“保险产品电子化报备和管理信息系统”,银保监局通过该系统管理员账号进行备案及发放备案号等后续操作。
自律与监管同行
银保监会要求各财险公司切实承担起产品管理主体责任,强化产品管控,开展消费者保护审查,严把产品质量关;要求保险业协会发挥好自律职能,保障产品注册平台安全运行,研究建立产品评估和创新保护机制;要求各银保监局加强组织保障,建设好产品监管队伍,落实好各项产品监管规定,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产品生态。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称,银保监会高度重视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监管工作,为不断加强和改进产品监管,在广泛调研和听取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订了本《通知》。
该负责人强调,《通知》的印发是银保监会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改革举措,是统筹监管资源、形成上下联动监管合力的重要政策措施,是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管理、提升产品总体质量的重要工作规定,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体系,激发产品创新的市场活力,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