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版”IFRS17重磅发布!险企粉饰财务业绩行不通了
国际金融报 2020-12-25 10:34:05
即将影响整个保险业的中国版IFRS17来了!
12月24日,财政部正式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下称“新保险合同准则”)。
并规定,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
同时,执行本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会计准则1号、25号、26号、15号。
业内人士认为,IFRS17将更真实地反映保险公司保单的含金量,故而倒逼保险公司改变运营模式,这与目前我国保险业“回归本源、追求高质量发展”的基调相呼应。
会计计量方法与国际接轨
IFRS17是指《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是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制定的针对保险合同会计计量的特定规则,其发布背景是2004年实施的临时性准则IFRS4中允许各国保险公司按照各家会计准则对保险合同进行处理,导致不同国家的保险会计处理方法呈现多样化使得不可比。
IFRS17对相关保险会计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和明确,以期达到保险行业与其他行业可比、不同地区之间可比、保险企业利润列示更清晰的目的。
对于国内而言,2006年财政部以IFRS4为基础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等法规作为当前我国保险业会计处理的基本准则。此次中国版IFRS17的发布则意味着,我国保险业后续需要采取与国际一致的会计计量方法。
险企发展战略或有调整
据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国际保险合同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为兼顾我国市场环境和企业实际能力,在实施范围和实施时间上采取分步到位的办法。
具体来看,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以避免出现境内外报表会计准则适用差异。
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包括境内上市公司)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以为其留出充足准备时间,总结借鉴境外上市企业执行新保险合同准则的经验,确保准则实施质量。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
此外,鉴于保险合同准则新旧变动较大,为帮助相关企业顺利过渡至新保险合同准则,新准则提供三种衔接方法:一是全面追溯调整法;二是修正的追溯调整法,该方法下提供了多项简化处理安排;三是公允价值法。
按照上述规定,中国人保(集团)、中国平安(集团)、中国太保(集团)、中国太平(集团)、中国人寿、新华保险、中国财险、中国再保险、众安在线等险企将率先执行。
招商证券表示,上市险企IFRS17在2023年才正式实施,该准则表面上更多的影响在于公司财务数据的展示层面,但背后会影响到的是公司发展战略的调整,预计稳健型上市头部险企后续将加大对保障型险种的发展,铸就死费差为主的盈利结构,从前端有效控制利差损风险,从而提升公司估值水平,也有助于行业长期发展。
新保险合同准则八大变化
新保险合同准则在保险服务收入确认、保险合同负债计量等方面作了较大修改。主要表现在以下八个方面:
·完善保险合同定义和合同合并分拆
新准则完善了保险合同的定义,明确保险合同必须在特定保险事项对保单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且转移了“重大保险风险”时,才符合保险合同的定义。此外,新准则还对原准则未予明确的保险合同合并和分拆作出了规范,以反映保险合同的商业实质。
·引入保险合同组概念
为更好地反映保险合同风险及盈亏水平等相关信息,新准则引入了保险合同组合和合同组的概念,要求保险公司将具有相似风险且统一管理的保险合同归类为一个保险合同组合,并以盈利水平等为基础,将合同组合细分为合同组,确认和计量均以合同组为基础单元。
为更好地体现保险服务业绩,避免不同时期签订的保险合同因盈亏相抵而不恰当地影响各期损益,新准则要求保险公司不得将签发时间间隔超过一年的合同归入同一合同组。
·完善保险合同计量模型
新准则不再区分保险业务类型,而是以保险合同组基于组内各合同权利和义务估计的未来现金流量按照当前可观察折现率折现后的现值为基础,考虑非金融风险影响和未赚利润,计量保险合同负债,作为保险合同计量的一般模型。
此外,针对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新准则考虑其合同实质,提供了浮动收费法的特殊计量要求;针对亏损合同,新准则提供了亏损部分的特殊处理规定;针对1年以内的短期险合同或满足其他规定条件的保险合同,新准则提供了保费分配法的简化处理;针对分出再保险合同,新准则提出了减少分出再保险合同与对应的保险合同会计错配的相关处理规定。
·调整保险服务收入确认原则
新准则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分拆保险合同中可明确区分的投资成分和其他非保险服务成分,对于不可分拆的投资成分,其对应的保费也不得计入保险服务收入。
影响:更真实反映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更好地体现“保险姓保”,同时也与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确认收入的原则保持一致。
·改进合同服务边际计量方式
新准则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组初始确认时确定合同服务边际,且合同服务边际应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未来提供服务的变化进行调整,在后续提供服务的期间内摊销。
影响:将更真实地反映合同服务边际在后续期间的变化,有利于降低利润操纵的空间,为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信息。
·新增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计量方法
新准则规定,对于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因投资收益率变动等金融假设变化引起的与未来服务相关的浮动收费现金流量变动额,应当调整合同服务边际。
影响:更能体现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的实质,避免此类合同因金融假设变动导致保险公司当期利润和净资产的大幅波动。
·规范分出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
新准则统一了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明确规定除了准则特别规定的关于合同服务边际确认等少数差异外,再保险合同适用与原保险合同相同的会计处理原则。
同时,为保持分出再保险合同与对应的保险合同的会计匹配,新准则规定在计量分出再保险合同的履约现金流量和合同服务边际时,需要考虑与对应的保险合同的关联性,以更好地体现分出再保险合同用于弥补对应的保险合同未来赔付的商业实质。
·优化财务报表列报
一是新准则简化了资产负债表项目,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组合的余额分别列示保险合同负债和保险合同资产、分出再保险合同资产和分出再保险合同负债,更好地体现了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二是根据利润驱动因素区分保险公司的保险服务业绩和投资业绩,并在利润表中予以反映。
三是新准则进一步强化了披露要求,使得保险公司的风险敞口、盈利能力和利润来源等信息更加清晰透明。
合理挤出保费收入“水分”
财政部会计司上述有关负责人表示,新保险合同准则的发布实施将对保险行业产生三个方面的积极影响。
一是有利于促进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更好体现“保险姓保”。
新保险合同准则要求保费收入分期确认并剔除投资成分,将导致保险公司特别是寿险公司的收入出现较大幅度下降,但可以更真实地反映保险公司的实际收入水平。而且,根据会计配比原则,收入和费用将同步下降,因此新准则对保险公司净利润和净资产等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相对有限,根据对国内6家大型保险公司执行新准则的模拟测试结果也基本印证了上述事实。
新准则对保险公司收入确认原则的调整,合理挤出了保费收入中含有的较大“水分”,将有效抑制保险公司盲目扩大收入规模的短期冲动,有助于保险公司重新聚焦可带来长期收益的保障型保险产品,更加谨慎地研发具有合理利润率的投资型保险产品,促进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真正体现“保险姓保”的保险本源。
二是有利于抑制保险公司粉饰财务业绩,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保险合同的计量高度依赖精算假设和精算结果。新保险合同准则下,精算假设调整对未来利润的有利影响不允许计入当期损益,而必须在未来提供服务的期间逐步确认,使得保险公司利用调整精算假设来调节当期利润的目的落空,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利润操纵行为,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三是有利于增强我国保险公司综合实力,提升我国保险行业国际形象。
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新保险合同准则代表了当前全球保险会计领域的先进水平。该准则的发布实施,特别是保险合同负债的计量、保险服务收入和保险服务费用的确认等,需要保险公司的财务部门、精算部门、业务部门、销售部门、信息技术部门等的精诚合作、协同发力,有利于促进提升保险公司精细化管理水平和综合竞争实力,有利于锻造一批优秀的复合型保险会计专业人才。同时,实施新保险合同准则也有利于我国保险公司与国际同行对标,提升我国保险行业的国际形象和国际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