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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楠:年终奖无故缩水 劳动者能如何维权?

金融界网站 2018-02-13 17:12:45
摘要
涂先生是北京某公司的工程部经理,虽然平时工作忙碌、辛苦,工资待遇水平也一般,但是每年年底,公司都会有一笔数量可观的年终奖。去年涂先生拿着13万的年终奖回家,让家人开心了好一阵子。今年春节前,涂先生本期待着年终奖能再创新高,结果钱到账后却发现只有2万元。

一年之乐在于年。过年回家,您的年终奖还够份量吗?

文. 李楠

请注意,这是一个真实的故事:

涂先生是北京某公司的工程部经理,虽然平时工作忙碌、辛苦,工资待遇水平也一般,但是每年年底,公司都会有一笔数量可观的年终奖。去年涂先生拿着13万的年终奖回家,让家人开心了好一阵子。今年春节前,涂先生本期待着年终奖能再创新高,结果钱到账后却发现只有2万元。面对年终奖这么大幅度的缩水,涂先生一下子无所适从。

那么问题来了:年终奖究竟是笔什么性质的钱,用人单位又应当如何依法发放?如果遇到年终奖缩水的情况,劳动者可以如何维权?

年终奖是奖金,还是绩效工资,还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年终答礼?

年终奖到底是笔什么钱?

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关于工资构成的规定,年终奖属于奖金的一种,是工资的组成部分。但是关于年终奖的发放,法律没有硬性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因此,年终奖属于企业用工管理自主权的范畴,年终奖是否发放、发放多少、怎么发放、发放给谁都属于单位的自主权利

那么是不是用人单位就可以“随心所欲”的发放年终奖呢?

当然不是。虽然用人单位有权自主决定年终奖的发放事宜,但劳动者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发放年终奖

01

合同有明确约定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若存在关于年终奖的约定,当劳动者满足年终奖的发放条件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根据约定发放年终奖。通常,劳动合同会对年终奖的发放条件、计算方式以及支付方式等做详细规定。

02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在本质上是用人单位用来支配、管理劳动者的手段之一,通常会在其中规定相应的奖惩制度。当其中规定了有关年终奖的发放事宜时,用人单位应根据规章制度中的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发放年终奖。

因此,虽然用人单位对年终奖的发放有自主决定权,但是当有约定或者有规章制度时,用人单位也不能够完全的“看心情”。

除此之外,更加需要劳动者注意的是,由于年终奖属于奖金的范畴,是工资的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因此,年终奖必须以货币的形式发放给劳动者,而不能以实物、有价证券等来代替。

每年都有用人单位用自己的产品甚至农产品折抵年终奖的真人真事,这狸猫换太子可是不合法的啊~

年终奖缩水如何维权?

前文的案例中,涂先生的公司虽然发放了年终奖,但是这前后的差距如此之大让涂先生实在无所适从。面对这样的情况,涂先生应当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同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也规定了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即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意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若因年终奖的发放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劳动者可以采取四种方式解决纠纷:与用人单位协商、申请调解、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

协商、调解是劳动者相对熟悉的纠纷解决程序,其优点为成本低、方便快捷,尤其是在劳动者既想要拿到大笔的年终奖又想保住工作岗位的情况下,这种相对温和的纠纷解决方式对劳动者来说更加有利。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至十五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者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由调解组织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进行疏导,帮助达成调解协议。

春节里最幸福的时刻,就是感到自己一年的辛劳为家人带来了更好的生活。

如果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15日内没有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为了更好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相较于其他纠纷而言,劳动纠纷适用仲裁前置程序,也就是说,劳动者在提起诉讼之前,劳动仲裁是必经程序,没有经过仲裁的劳动纠纷,不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年终奖纠纷应如何举证?

劳动者就年终奖的发放问题提起劳动仲裁或者诉讼时,应当对双方存在关于年终奖的约定或者用人单位存在相关制度规定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过年终奖,劳动者还应当举证证明之前支付的奖金数额、发放比例等。

相应地,用人单位也应当对年终奖减少的原因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对此无法做出合理解释,就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没有向劳动者发放过年终奖,只是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存在概括约定的,则应当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劳动者对约定存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对存在该约定的事实不存在争议的,应当对年终奖的发放条件计算标准等要素承担举证责任。但应注意的是,此时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并不是法律强制规定的,而是出于查清案件事实的需要,考虑双方的举证能力而由仲裁庭或法院进一步分配的举证责任,即使用人单位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仲裁庭或法院也不能因此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年终奖发放不能太“佛系”,有法可依很重要。

因此,对于年终奖的发放情况,在平时的工作中,劳动者可以多多留意,保存好相关证据,避免在发生纠纷时因没有证据而面临败诉风险。

年末年初,盛大的年会和慵懒的年假会帮你一扫积蓄已久的疲惫,而工资卡的里的年终奖则是能够鞭策你来年继续努力的强心剂,但“药效”的强度最终与奖金额度有关:多一个零的时候几家欢喜,少一个零的时候纷争四起。若年终奖无故缩水时,还请您记得正确使用法律的武器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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