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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兴:夫妻共同签名的遗嘱是否适用代书遗嘱规定?

金融界网站 2018-06-22 09:09:10
摘要
在继承案件中,夫妻双方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对夫妻共同财产订立遗嘱,一方书写遗嘱内容并由双方签名确认的,系双方对其共同财产进行的,应认定双方所立遗嘱合法有效,不应适用继承法中关于代书遗嘱的规定。

●在继承案件中,夫妻双方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对夫妻共同财产订立遗嘱,一方书写遗嘱内容并由双方签名确认的,系双方对其共同财产进行的,应认定双方所立遗嘱合法有效,不应适用继承法中关于代书遗嘱的规定。

案情简介

段某、杨某某系夫妻关系,两人生前共生育五名子女,分别是长子段某戊、次子段某丙、长女段某甲、次女段某丁、三女段某乙。其中,段某戊为精神残疾人。

杨某某于2011年8月17日去世,段某于2012年4月12日去世。此前的2010年10月5日,段某、杨某某通过遗嘱的方式对其遗产进行了处理,载明的立遗嘱人为段某、杨某某,该遗嘱声明:将段某生前名下登记的位于北京市崇文区某地的房屋遗留给段己,属于段己个人所有;段某戊对此房产享有居住权;段某丙给予段某甲、段某丁、段某乙三人补偿金每人十万元整,段某丙、段己是段某戊监护。

本遗嘱委托段己为执行人,并有杨某某的亲笔签字

段某甲、段某乙认为该遗嘱系段某的自书遗嘱,其只能就其个人财产作出处理,对属于杨某某的财产份额的处分无效。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定:对位于崇文区的产房依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裁判结果

朝阳区法院审理认为:

关于杨某某在《遗嘱》中对其财产份额的处分是否有效: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本案中,涉诉房屋系段某与杨某某生前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有权通过遗嘱的方式处分其享有的财产份额。遗嘱内容虽然是段某所写,但该遗嘱上有杨某某签字,且段某与杨某某系夫妻关系,处分的又是双方的共同财产,故应认定段某与杨某某基于处分涉诉房屋的共同意思表示订立了一份遗嘱,而非段某为杨某某代书遗嘱,不应适用继承法中关于代书遗嘱的规定。因此,法院认定杨某某在遗嘱中对其财产份额的处分有效。

遂判决:

1. 位于崇文区的房屋归被告段己所有,被告段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段某戊房屋补偿款七十万元;

2. 确认被告段某戊对位于崇文区的房屋有权居住使用;

3. 被告段某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段某甲、原告段某乙各十万元。

案例评析

共同遗嘱是指两个以上遗嘱人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而订立的一份遗嘱。我国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共同遗嘱的形式,但法律上没有对共同遗嘱的效力做出明确规定。本案对于共同遗嘱的效力和性质做出了裁判,主要基于两点理由:

一是确认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符合我国社会现状和审判实际。当前,订立夫妻共同遗嘱的现象时有发生,诉至法院的案件也经常出现,当事人对共同遗嘱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争议相对较少。确认夫妻共同遗嘱的遗嘱形式有效符合当前社会发展现状和审判实际。

二是确认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不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规定。《继承法》规定的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五种形式,而夫妻共同遗嘱是不同于以上形式的遗嘱。夫妻双方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对夫妻共同财产订立遗嘱,一方书写遗嘱内容并由双方签名确认的,系双方对其共同财产进行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关于遗嘱效力的强制性规定,不应适用代书遗嘱的法律规定。

本案中所涉《遗嘱》的遗嘱人段某与杨某某系夫妻关系,《遗嘱》为遗嘱人段某亲笔书写、签名,共同遗嘱人杨某某在遗嘱上签名,表明两个被继承人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处理,应该认定为共同遗嘱,而非代书遗嘱。该遗嘱没有违反遗嘱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

裁判文号:(2013)朝民初字第11488号

案例整理:张兴 |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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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签名 遗嘱 代书遗嘱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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