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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小黄:法律的精神是公平与效率的平衡

金融界网站 2018-07-09 10:14:10
摘要
法律的核心价值与基本精神的内核就在于平衡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既能保持社会发展动力,承认一定程度的贫富差距又要让这种差距维持在理性范围内,避免因差异过大产生以颠覆现行制度等破坏为途径的追求公平的行为。

作者简介:朱小黄,经济学博士,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金融法律行为研究会会长;原中国建设银行首席风险官、副行长,原中信银行行长、中信集团监事长。著有《远离冰山》、《价值银行》、《财富信仰》、《临渊结网》、《中国债务拐点研究》等专著和文集。

导 言

法律的核心价值与基本精神的内核就在于平衡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既能保持社会发展动力,承认一定程度的贫富差距又要让这种差距维持在理性范围内,避免因差异过大产生以颠覆现行制度等破坏为途径的追求公平的行为。

法律包涵了许多人文精神,但核心的精神其实很简单,那就是法律要体现公平与效率两个社会相向极端互为悖论的平衡,成为一定历史时期这个悖论的悖解结论,既微妙地防止因失衡而引起破坏力量,导致社会颠覆行为发生,又能使社会发展具有足够自由的空间。

公平与效率实际上也是一种悖论。追求公平就会减少社会成员之间的差异,如贫富差距,这必然会放弃一部分效率。追求效率客观上需要适度放大差异,无疑会在一定程度上牺牲公平。法律体系作为社会治理的主要杠杆,在公平与效率之间扮演着调节器的作用。当然在社会治理框架中,政治、经济、税制、文化、教育等也是重要的治理杠杆,但法律体系是所有社会治理杠杆的基础支点。法律精神所指,决定了社会发展的价值取向,有必要树立清晰的观念。

法律精神应该是指法律体系最基本的核心价值。有人说法律的精神是怀疑。从法律的属性来分析,法治体系是建立在理性自利的基础上,即经济学上的经济人假设,然后设定规则,防止对他人的利益损害。这是现代法制的理性基础。从这个角度可以说法律有怀疑之精神。从立法看法律的确应具有怀疑的人文精神,但从整个法律体系上看,其人文精神背景更为复杂,显然绝非怀疑二字所能概括的。

在法学思想中,卢梭、伏尔泰、洛克、孟德斯鸠都是强调法律的社会理性。无论契约论还是三权分立,都是从怀疑立场出发并尊重人性,从自然法的理念得出法律的基本精神是秩序、公正、平等的结论。美国现代法学家伯尔曼强调法律应该被信仰。伯尔曼的《法律与革命》和其上世纪70年代的《法律与宗教》都已在中国翻译出版,并在中国的法律界产生了重大的反响。“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一语,更成为近年中国法律界中广为援引和流传的一句箴言。

有人沿着伯尔曼的方向解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认为法律信仰是其内在要求,其必要性表现在它是民众守法的内在动因,是执法者公正执法的主观需要,是市场经济建设的精神基础,是法治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云云(孙文恺)。但实际上通过增加宗教的社会性和法律的神圣性因素,伯尔曼把法律与宗教联结起来,这样的联结在中国是说不通的。法律与宗教在欧洲的结合,不仅有着现实的、研究方法的原因,还有着更深的历史、文化基础。西方社会的法律与宗教在制度上相互影响,在观念上相互依赖,因为它们都建立在西方宗教的“人性“和西方科技发展的“理性"的基础上。这与中国社会情态与历史相距遥远。中国历史文化中,信仰只会献给权力者,而不会献给权力者制定的千变万化的规则。

从怀疑到理性到公平,这是法律精神的升华。但伯尔曼的《法律与革命》这个书名倒是让人联想到托克维尔的《旧制度大革命》一书中表述的托克维尔定律:一个政权最危险的时刻通常是在其开始改革之时。一个政权为什么要改革呢?一套现行的制度为什么会被称为旧制度?这联想给了我们另一个重要启示:人类在寻找公平的实现途径上,无非认准了两个方向:一是法制,一是革命。法制如果能理性地平衡好公平与效率各自有效的关系,以法律为主的社会治理架构就不会成为“旧制度”,那么法国式的大革命一类通过破坏性的社会颠覆去实现公平的路径就只是一种备选,而不会真正发生。但法律如果失衡,无法调整好社会发展过程中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产生严重的成员地位、财富、自由度、资源共享等方面的巨大差距,则革命就会应运而生。

当我们从社会发展与治理的角度考量法律体系的社会功能与核心价值时,才会恍然大悟到法律、法制、或法治并不是政治权力的附庸,而是社会运行、发展及改善的重要平衡器,是社会稳定最有份量的砝码。虽然法律本身也是社会人文精神的产物,与宗教、自由、哲学、平等等人文价值直接关联。但作为独立树帜的社会治理杠杆,法律的核心价值与基本精神的内核就在于平衡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既能保持社会发展动力,承认一定程度的贫富差距又要让这种差距维持在理性范围内,避免因差异过大产生以颠覆现行制度等破坏为途径的追求公平的行为。法律的精神是一个历史动态的范畴,不同时代的表达不同,但基本精神都如上所述。

清明的政治仅仅靠道德提升是难以催生的,只能产生在以约束公权,维护民权为基础的现代法制体系上。聪明的政治框架尊重法律体系的独立运行地位,让法律的演进适应社会发展效率与公平的需求,使社会贫富差距相对合理,使社会公平正义的申张通畅达意。做到这些并不难,全世界有许多成功的先例,而我们所收获的则是社会的稳定繁荣和人民的安居乐业。

总之,法律包涵了许多人文精神,但核心的精神其实很简单,那就是法律要体现公平与效率两个社会相向极端互为悖论的平衡,成为一定历史时期这个悖论的悖解结论,既微妙地防止因失衡而引起破坏力量,导致社会颠覆行为发生,又能使社会发展具有足够自由的空间。如果法律精神核心价值丧失,那就给予了颠覆活动的破坏性,符合自然法则法理上的合理性,那么人类期望的公平就会付出毁灭与破坏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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