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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能多项违规证监局警示 募资理财信批不及时

金融界网站 2018-08-22 17:57:15

太阳能行情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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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1日,深市上市公司太阳能因利用募集资金使用问题,子公司收入确认时点不恰当、年末应付账款及存货未进行暂估等问题被重庆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一、利用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未及时披露

2016年10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太阳能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累计达19.8亿元,占太阳能2015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32.88%;2017年,太阳能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累计达86.96亿元,占太阳能2016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76.98%。

证监局指出,太阳能上述事项未履行临时披露义务,仅在年度报告中进行了集中披露,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二、募集资金置换相关募投项目先期投入不及时

2017年5月,太阳能使用募集资金置换相关募投项目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共计8126.11万元。

太阳能募集资金于2016年5月到位,但置换时间已超出募集资金到位后的6个月,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十条的规定。

三、子公司镇江公司收入确认时点不恰当,年末应付账款及存货未进行暂估

太阳能子公司中节能太阳能科技(镇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江公司”)采用发货时间作为收入确认时点,镇江公司财务部门按照物流部门提供的销售出库单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应成本。

根据镇江公司相关销售合同约定,大部分销售货物存在安装验收过程,风险报酬在验收完成后才发生转移。镇江公司以发货时点进行收入确认的原则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的规定。

此外,镇江公司每年的12月25日为结账日,结账日后,镇江公司12月26日至12月31日入库的原材料及相应的应付账款均计入下一会计年度,且未在本年度进行暂估,导致年末应付账款及存货余额不准确。

证监局指出,镇江公司上述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对太阳能予以警示,提醒其切实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财务核算工作,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太阳能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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