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A股公司辞职董秘多达202人 揭秘董秘的背后世界
国际金融报 2018-09-12 21:25:05
日前,“董秘”成为一则“洋葱新闻”的主角。
杭锅股份董秘濮卫锋被前来调研的研究员和私募打了,原因是因为该董秘说自家股票10元随便买,结果股票跌到了6元。
虽然很快被证明是一个玩笑,但也让董秘这一职位引起大众关注。
相信不少读者对上市公司董秘充满好奇,或想担任董秘,成为上市公司的高管。
为此,本报进行详细解读和分析,带各位看官进入董秘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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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董秘现状
截至9月7日,东方财富数据显示,A股共有3541家上市公司,其中3056家上市公司可以获知董秘的学位/学历。
在已获取的3056家上市公司样本中,最高学历为博士的董秘有102人,占A股董秘的3.34%;最高学历为硕士的董秘有1548人,占比达50.65%;最高学历为本科的董秘有1223人,占比40.02%;最高学历为大专的董秘有183人,占比5.17%。
其中,已知最高学历为硕士和本科的董秘,占比达90.67%。甚至以整个A股上市公司的董秘总量来算,这两个学历的董秘,依然占总数的78.25%。
值得一提的是,最高学历为大专的董秘也较常见,有183家以上A股公司的董秘最高学历为大专。
另外,截至9月7日,东方财富数据显示,3309家上市公司提供董秘年龄样本(样本有效性93.45%)。
在已获取的3309家上市公司样本中,年龄最大的董秘是李尚武,1945年5月出生的他1970年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是一位经济师。他于1996年10月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秘培训并取得董秘资格证书。曾任原贵州轮胎厂厂办主任,自1996年1月起任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另外,60后、70后、80后群体占上市公司董秘样本的比例分别为24.18%、45.91%、26.9%,合计为96.98%,70后是A股董秘的主力军。
值得一提的是,A股董秘舞台已经出现了90后的身影,90后董秘有53人,占已知年龄董秘的1.6%,占A股上市公司董秘总体的1.5%。
2015年-2017年,A股上市公司董秘平均薪酬连续增长,分别为46.47万元、50.24万元、55.39万元;2017年A股上市公司董秘薪酬中位数为42万元。
另外,截至9月7日收盘,东方财富数据显示,A股3541家上市公司现任董秘平均在位时长为3年10个月19天。
截至9月12日,9月份A股已有10位上市公司董秘辞职,平均达到1天0.83位。至此,2018年A股共有202位上市公司董秘辞职。
而近三年共发生762起上市公司董秘辞职事件。
上述董秘离职的原因各不相同,但就职上市公司存在问题是不可忽视的原因之一。
一位上市公司前董秘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前公司是一家家族企业,董事长经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致使工作量比较大。另外,公司上市后,董事长等人“得意忘形”,对帮助上市的董秘显露出鸟尽弓藏的意图,使得工作付出和回报不成正比。
后来,这位董秘提出辞职后,董事长没有对其进行挽留,目前公司已经实现家族内部人士大会师。
而另一位IPO未成功的公司前董秘离职是为了避免风险。他对《国际金融报》表示,公司的入股资金存在问题,还有一些其他问题,所以选择离职,避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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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秘“炼”成记
按照官方说法,公司董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交易所颁发的董秘培训合格证书。
在一位计划考董秘证书的上市公司公关经理眼中,董秘是上市公司或准上市公司中一个特殊、特有的职位,是一个要求颇高、职责重大、富有挑战性的岗位,可谓责任与风险并存。这位PR MANAGER最近正在扩充董秘相关的知识储备,准备考取董秘证书、迎接新的挑战。
一位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的律师的看法更偏向法律法规的角度,在他眼中,董秘是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外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对内负责股权事务管理、公司治理、股权投资、筹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保障公司规范化运作等事宜。
事实上,作为一个上市公司或准上市公司的重要职位,我国法律法规对董秘有着明确的要求。
著名律师严义明对《国际金融报》表示,法律法规要求董秘: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或管理工作三年以上;
二、有一定的财务法律管理计算机应用等知识,良好的个人品德,严格遵守法律,忠诚履行职务;
三、不兼任公司监事;
四、不具有公司法57条规定的情形;
五、承担法律责任,负有诚信义务,不以权谋私。
关于哪些人士不得担任董秘,法律法规也有说明。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屠永军对《国际金融报》表示,下列三类人士不得担任董秘:
一、最近3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最近3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屠永军还表示,具备《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人也不得担任董秘。
关于《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对《国际金融报》进行了进一步解释,如: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