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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会昌农商行3宗违法遭罚 向房企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中国经济网 2020-05-22 14:17:00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22日讯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赣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赣市银保监罚决字〔2020〕20号、21号)显示,江西会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会昌农商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向不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项目发放贷款;员工利用银行账户过渡、归集资金。

2020年5月15日,中国银保监会赣州监管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对江西会昌农商行罚款人民币75万元。

此外,郭守炝利用本人账户为他人过渡资金。同日,中国银保监会赣州监管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对郭守炝予以警告。

天眼查显示,江西会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10日,注册资本19923.4758万元。赣州市峰山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为江西会昌农商行最大股东,持股比例11.40%。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处罚原文:

金融界提醒:本文内容、数据与工具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仅供参考,不具备任何指导作用。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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