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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又出征信重磅新规!征信机构不得过度采集信用信息

资本邦 2021-01-12 11:31:13

  1月12日,资本邦了解到,昨日人民银行公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办法》表示,从事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应当依法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防范信用信息泄露和滥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作出有违社会公序良俗的歧视性安排,不得借助优势地位提供排他性服务。

  值得一提的是,这是继2013年《征信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后,征信行业即将迎来的又一重磅新规。

  七章四十六条:加强个人和企业信息主体权益保护

  此次《办法》主要内容分为七章四十六条,对信用信息范围、采集、整理、保存、加工、提供、使用、安全、跨境流动和业务监督管理进行了规定,清晰界定了信用信息,并强调要加强个人和企业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保障信息安全。

  在信用信息采集方面。《办法》第二章明确指出征信机构采集信用信息,应当遵循“最少、必要”的原则,不得过度采集。不得以下列方式采集信用信息:(一)以欺骗、胁迫、诱导的方式;(二)以向被采集的个人或企业收费的方式;(三)从非法渠道采集;(四)以其他侵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方式。

  在经营个人征信业务方面,征信机构应当制定采集个人信用信息方案,并就采集的数据项、与信用的相关度、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等事项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在信用信息整理、保存、加工方面。《办法》第三章明确指出,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5年。不良信用信息到期的,征信机构应当删除,作为样本数据的,应当进行去标识化处理,移入非生产数据库保存,确保个人信用信息不被直接或间接识别。

  在信用信息提供、使用方面。《办法》第四章指出,征信机构不得以删除不良信息或不采集不良信息为由,向信息主体收取费用。征信机构提供画像、评分、评级等评价类产品服务的,应当建立评价标准,不得将与信息主体信用无关的要素作为评价标准。

  在信用信息安全方面。《办法》第五章指出,个人征信机构、保存或处理50万户以上企业信用信息的企业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系统测评为国家信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三级或三级以上;(二)设立信息安全负责人,由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三)设立专职部门,负责管理信息安全工作,定期检查有关业务及征信系统的安全管理制度及措施执行情况。

  征信体系建设的稳步发展

  自2006年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成立起,我国征信体系建设进入了稳步推进阶段。

  2013年3月15日,我国首部征信业法规——《征信业管理条例》正式开始实施。《条例》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个人或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规范的对象主要是征信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对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

  同年,根据《条例》规定,人民银行出台了《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对个人征信机构的市场准入、企业征信机构备案条件进行了细化和明确。此后,人民银行一直在持续研究,寻找合适的时机出台《办法》。

  据央行介绍,央行自2016年即开展了《办法》的调研起草工作,成立专门起草工作组,先后到多家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调研,了解征信业务开展的具体操作流程,借鉴参考国外征信业务的相关管理经验,广泛征求和听取相关部委、外部专家、征信机构、金融机构、央行分支机构的意见和建议。

  “各方普遍认为,征信进入新时代,面临新挑战,出台《办法》十分必要,并且时机已经成熟,建议加强对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对外提供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管,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增加征信有效供给,实现征信业的高质量发展。”央行称。

  值得注意的是,相比于2013年出台的《条例》,《办法》对信用信息和征信业务做了更明确的规定,使征信监管有法可依。将为金融经济活动提供服务、用于判断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界定为信用信息,其信息服务活动为征信活动。当前实践中,利用该信息对个人或企业作出的画像、评价等业务界定为征信业务,属于《办法》的约束范围。

  也就是说,像互联网电商将客户消费信息与客户基本信息相结合,为客户进行“信用画像”并为其提供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行为,也都属于征信活动,需遵守《办法》规定。

  此外,相比于《征信业管理条例》,《办法》对信用信息跨境流动提出更为细化的规定。《办法》提出,征信机构向境外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应当审查信息使用者的身份、用途,确保信用信息用于跨境贸易、融资等合理的用途,并采取单笔查询的方式提供。征信机构不得将某一区域、某一行业批量企业的信用信息传输至境外同一信息使用者。征信机构向境外提供企业信用信息的,应当向央行备案。

  近期,央行开出史上最大征信罚单

  2020年12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公布的一则“银罚字【2020】28号”罚单信息显示,鹏元征信因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个人征信业务及企业征信机构任命高管未及时备案,被没收违法所得1917.55万元,并处罚款62万元,合计罚没1979.55万元。

  总罚没额近2000万元,创下征信行业的最大罚单纪录。对此次处罚,鹏元征信回应称,接受惩罚,“积极拥抱监管,认真吸取教训,强化风险管控,合法合规开展业务。”

  业内分析人士指出,此次罚单是金融监管“开正门、堵偏门”的重要表现,透露出征信行业必须持牌经营的信号。

  头图来源:123R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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