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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证券重庆分公司老总违法虚假陈述 有意隐瞒事实

中国经济网 2021-03-09 11:28:00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9日讯 重庆证监局网站近日公布对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程建峰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决定显示,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总经理程建峰存在虚假陈述和有意隐瞒重要事实的违法行为。

  程建峰的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以下简称《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按照《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重庆证监局决定,认定程建峰为不适当人选,自决定作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证券经营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决定要求,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免除程建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总经理职务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重庆证监局书面报告;达到披露要求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官网显示,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2年,总部位于深圳,是一家全牌照的综合类证券公司,拥有投资银行、零售业务、资产管理、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等业务体系。中山证券下设全资私募子公司深圳锦弘和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全资另类投资子公司深圳锦弘劭晖投资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大陆期货有限公司。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锦龙股份”,000712.SZ)2020年中期报告显示,公司持有中山证券70.96%股权,为其控股股东。

  相关法规: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四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勤勉尽责。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派出机构应当对负有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进行监管谈话:

  (一)证券公司或本人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

  (二)证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隐患;

  (三)证券公司财务指标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风险控制指标;

  (四)证券公司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或违反本办法规定授权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五)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履行公告义务;

  (六)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不遵守承诺;

  (七)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规定;

  (八)自签署推荐意见之日起1年内所推荐的人员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被撤销任职资格;

  (九)所出具的推荐意见存在虚假内容;

  (十)对公司及其股东、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隐瞒不报;

  (十一)未按规定对离任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十二)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程建峰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

  程建峰:

  经查,我局发现你存在虚假陈述和有意隐瞒重要事实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通讯记录、询问笔录、微信截图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以下简称《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按照《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认定程建峰(身份证号:620102********5835)为不适当人选,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证券经营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免除程建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总经理职务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达到披露要求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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