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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平农商银行员工利用金融凭证诈骗 银行瞒报案件

中国经济网 2018-10-17 10:27:23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泽银监罚决字〔2018〕9号-16号)显示,山西高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利用金融凭证诈骗且银行未按规定报告案件信息、存在瞒报情节,被晋城银监分局罚款20万元。此外,王宏峰、宋标庆、潘军旗、冯伟巍、张京广、郭艳玲、杨琦共七名相关责任人被罚。

泽银监罚决字〔2018〕9号显示,山西高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报告案件信息,存在瞒报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晋城银监分局给予其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泽银监罚决字〔2018〕10号显示,王宏峰未及时报送案件信息,负有瞒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晋城银监分局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

泽银监罚决字〔2018〕11号显示,宋标庆未及时报送案件信息,负有瞒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晋城银监分局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

泽银监罚决字〔2018〕12号显示,潘军旗未及时报送案件信息,负有瞒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晋城银监分局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

泽银监罚决字〔2018〕13号显示,冯伟巍在“利用金融凭证进行诈骗”的案件中承担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晋城银监分局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

泽银监罚决字〔2018〕14号显示,张京广在“利用金融凭证进行诈骗”的案件中承担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晋城银监分局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

泽银监罚决字〔2018〕15号显示,郭艳玲在“利用金融凭证进行诈骗”的案件中承担监督制约不力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晋城银监分局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

泽银监罚决字〔2018〕16号显示,杨琦利用金融凭证诈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晋城银监分局给予其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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