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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天琦:机构在我国开展金融活动必须持牌经营

金融界网站 2019-09-10 17:51:01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总会计师孙天琦在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做的“金融科技与跨境金融服务”的演讲中,就境外持牌公司对境内投资者提供金融服务、投放广告等问题发表了看法。

孙天琦指出,随着数字技术迅猛发展,借助数字平台提供的跨境金融服务增多,很多公司号称在国外拿到金融牌照,通过互联网等数字平台,为我国个人、企业提供跨境外汇、股票、期货、贵金属交易、保险、开户等金融服务。这属于跨境交付模式的金融服务。跨境交付模式下的跨境金融服务,开放是大势所趋,但是,无论境内外机构,在我国开展金融活动必须持牌经营,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如果企业拿了外国的牌照,没有在我国拿牌照就给我国消费者投资者跨境提供金融服务,在我境内有各种变相商业存在,这是无照驾驶,是对一个国家金融国境的侵犯,是对一个国家金融主权的侵犯,是非法金融活动。我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必须严查、重罚在我境内的无照驾驶行为,外汇管理部门必须严惩涉及的外汇违法违规行为。

孙天琦表示,这些在我境内无照驾驶的金融服务提供商,在我境内以各种方式投放的广告都是非法的。实践中,这些广告,有的发布在国内中文财经网站的网页上,有的嵌套在财经新闻中,有的在各类投资的APP,公众号等平台发布。对于境外主体在我国境内发布境外投资类广告的行为,必须遵守我国《广告法》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根据上述规定,境外机构在我国境内发布金融服务广告,须首先就金融服务取得我国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许可。那些号称在国外拿到金融牌照,通过互联网等数字平台,为我国个人、企业提供跨境外汇、股票、期货、贵金属交易、保险、开户等金融服务的公司,并未取得我相应金融监管部门行政许可,根本就不具备在我国境内提供该种金融服务的资格。因此,其在我国境内发布境外投资类的广告行为,属非法行为。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广告法》对相关非法广告行为予以处置。

孙天琦强调,根据《广告法》规定,发布广告的相关网站、APP、公众号等广告发布者应依法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否则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严查、重罚。相关网站、APP、公众号等等数字平台要遵守法律,避免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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