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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会昌农商银行违规发放贷款等三项行为 被罚75万元

金融界网站 2020-05-22 11:29:16

5月21日,中国银保监会赣州监管分局公布了对江西会昌农商银行的行政处罚信息。

处罚信息显示,江西会昌农商银行因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向不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项目发放贷款;员工利用银行账户过渡、归集资金违规。此外,员工郭守炝利用本人账户为他人过渡资金。

中国银保监会赣州监管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江西会昌农商银行罚款7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郭守炝处以警告处分。

天眼查资料显示,江西会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07月,注册资本为1.99亿元。该银行共对外投资1家公司,具有23处分支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处罚信息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赣州监管分局2020第20号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江西会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保监会赣州监管分局2020第21号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郭守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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