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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龙州农村商业银行因违规发放贷款等 被罚40万元

金融界网站 2020-08-05 15:56:53

8月5日,崇左银保监分局公布了对于广西龙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该行的法定代表人是苏英。

处罚信息显示,广西龙州农村商业银行因以一般固定资产贷款信贷品种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向不符合条件企业发放贷款,崇左银保监分局因《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对“以一般固定资产贷款信贷品种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的违法违规行为,罚款人民币20万元、对“向不符合条件企业发放贷款”的违法违规行为,罚款人民币20万元,两项合计罚款人民币40万元。

员工苏英、黄日初、黄就民、丘大鹏因以一般固定资产贷款信贷品种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向不符合条件企业发放贷款,崇左银保监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

天眼查资料显示,广西龙州农村商业银行前身为龙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成立于2007年5月,注册资本7968.5993万,实缴资本2847万,公司参保人数168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崇左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广西龙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崇左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苏英)

崇左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黄日初)

崇左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黄就民)

崇左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丘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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