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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一客户经理被判13年 利用高息贷款、虚假房屋抵押诈骗450万

金融界 2021-11-24 10:50:12

  金融界11月24日消息 一个有名无实的房屋牵出近五百万元的诈骗案。

  日前,北京法院披露了一份刑事判决书,据悉案件被告人郭某超是一银行客户经理,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巨额财物,构成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3万元。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是此案的公诉机关。据判决书显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超于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间,在北京以放贷投资赚取高额利息为由,利用其在2016年11月28日与北京天街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朝阳区弘善家园311号楼3单元1502号房屋买卖协议书,与被害人古某签订“私人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书”“借款协议”“承诺书”等作为“担保”。然而,根据不动产登记簿显示,该房屋系郭某超从拆迁方天街集团于2016年11月28日购买的回迁房屋,并且于2018年1月出售给他人,案发时郭某超也已不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此外,被告人郭某超还伙同姚某强等人将古某名下位于朝阳区华威里5号楼25层2502房屋进行二次抵押,并将抵押款私下瓜分。

  据(2020)京0101刑初433号判决书,被告人郭某超先后多次骗取古某钱款共计449.50万元。其中,其单独骗取被害人古某217.55万元,伙同姚某强共同骗取古某231.95万元。

  对于被指控的事实和罪名,被告人郭某超均提出异议。郭某超辩称自己并未实施诈骗行为,是古某为了欺骗妻子,遂与其串通好发送的信息。此外,他还否认自己参与了第二起诈骗,认为自己和古某只是民间借贷关系。

  然而,根据被害人古某、同案犯姚某强等人的证词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了被告人郭某超的诈骗事实。根据被害人古某的陈述,2018年7月初,郭某超以每月获利7万元为诱饵,以其名下弘善家园的房屋为借款人做担保,希望受害人古某能够为客户贷款100万元,7月6日,古某在银行附近给了郭某超20万元现金,后又陆续给他转账80万元,共计100万元。同年9月,郭某超以准备结婚为借口,骗被害人古某将位于朝阳区华威里5号楼25层02号的房屋用来抵押。抵押金额共计140万元,债务履行期限为3个月。据悉,贷款公司收取了7万元押金,109万元归郭某超所有,不过郭某超给了古某收条及借款协议。2019年5月27日,二人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并且郭某超承诺,若他名下弘善家园311号楼3单元1502的房本未能在2019年7月20日之前下来,他将无条件全额退给古某24万元的购房款。然而,古某到建委查询后,郭某超名下的房屋已卖出的事情暴露,并且于卖出日之前,该房屋始终处于抵押状态。三月期限一到,古某要求郭某超还款解抵,然而,郭某超又以放贷未收回为由,找一个放贷金额更高、时间更长的公司继续将房子抵押,并且再找一个垫资老板将之前的140万元还给第一个贷款公司,使用后只需给垫资老板14000元好处费即可。

  同案犯姚某强便是以帮被害人古某垫付贷款为由,将古某的房子进行二次抵押,后将抵押款私分。根据裁判文书,鉴于姚某强系自首,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属从犯,遂对其减轻处罚。故姚某强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此外,法院还责令其退赔被害人古某231.9万元。而被告人郭某超作为此案的主犯,遂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人民币13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与此同时,郭某超被责令退赔被害人古某449.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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