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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汽车金融公司监管将加强

中国银行保险报 2022-12-30 09:14:07

  12月29日,银保监会发布《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以加强汽车金融公司监管,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办法》无法满足高质量发展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原中国银监会令2008年第1号,以下简称《办法》)自发布以来,明确了汽车金融公司的功能定位以及相关风险监管要求,对汽车金融公司行业的稳健规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金融形势发展,《办法》已无法满足汽车金融公司行业高质量发展和有效监管的需要。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首先,《办法》2008年修订以来已有14年,业务范围、机构准入政策、风险管理要求、监管指标等方面已不适应最新的监管要求。其次,汽车金融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办法》已不适应新时代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汽车产业发展呈现新特征,城市汽车普及率已较高,汽车销量增速明显放缓,汽车产业价值链已从单一的汽车销售延伸至售后用车的全生命周期服务。再次,近年来,银保监会在公司治理、股权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监管制度不断完善,有必要在监管法规方面衔接一致。最后,配合汽车产业海外布局提供金融服务以及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方面也作了相应修改。

  支持汽车产业“走出去”

  为进一步提升汽车金融公司专业服务能力,防范金融风险,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银保监会修订完成了《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记者了解,《征求意见稿》共七章68条,包括总则,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业务范围及经营规则,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在《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汽车金融公司名称中应标明“汽车金融”字样。未经银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机构名称中使用“汽车金融”“汽车信贷”“汽车贷款”等字样。

  据悉,《征求意见稿》修订内容较《办法》作出较大调整,重点在风险管理、业务范围、公司治理等方面。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了主要修订内容。一是以风险为本加强监管。为引导汽车金融公司聚焦主业,《征求意见稿》取消股权投资业务。对出资人提出更高要求,强化股东对汽车金融公司的支持力度,适当扩大股东存款范围,同时取消定期存款期限的规定。增加风险管理要求,增设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完善重大突发事件报告、现场检查、延伸调查和三方会谈等规定。二是适应汽车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市场需求。《征求意见稿》将汽车附加品融资列入业务范围,允许客户在办理汽车贷款后单独申请附加品融资。允许向汽车售后服务商提供库存采购、维修设备购买等贷款。允许售后回租模式的融资租赁业务,同时规定回租业务必须基于车辆真实贸易背景。三是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征求意见稿》新增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要求,重点规定了股权管理、“三会一层”、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消费者权益保护、内外部审计和信息系统等方面的监管要求,加强具有汽车金融公司特色的公司治理建设,提升汽车金融公司法人独立性。四是贯彻落实对外开放政策。《征求意见稿》允许设立境外子公司,提供民族品牌汽车海外市场发展所需的金融服务,支持我国汽车产业“走出去”。落实对外开放政策要求,删除非金融机构出资人关于资产规模的限制条件。

  促进汽车销售和消费稳增长

  《征求意见稿》将汽车附加品融资列入业务范围。允许客户在办理汽车贷款后单独申请附加品融资,附加品融资金额不得超过附加品合计售价的80%,合计售价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融资金额不得超过合计售价的70%。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认为,允许向汽车售后服务商提供库存采购、维修设备购买等贷款,有利于发挥汽车金融公司专业优势,支持汽车产业链下游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允许售后回租模式的融资租赁业务,鉴于售后回租的法律关系已厘清,以售后回租模式开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可以解决直租模式下融资租赁车辆无法异地上牌的老大难问题,也有利于落实“同质同类业务统一监管标准”,同时规定回租业务必须基于车辆真实贸易背景,租赁物必须由承租人真实拥有且不得低值高买等。

  “总体来看,《征求意见稿》适度放宽业务范围,支持汽车金融公司扩大服务对象、丰富金融产品种类,加大对中小微经销商、汽车销售服务商及居民购车消费的金融支持力度,进一步促进汽车销售和消费稳增长,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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