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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央行证监会发布14号公告给评级带来的影响

金融界债券 2018-09-12 23:52:15

金融界债券讯 9月11日,央行为进一步推动债券市场互联互通,促进信用评级行业规范发展,央行和证监会发布14号公告,公告围绕着逐步统一银行间债市和交易所债市评级业务资质,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监管和监管的信息共享,推进信用评级机构完善内部制度,统一评级标准,提高评级质量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东方金诚评级副总监俞春江表示: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债券市场一直处于相对分割的状态,不同的债券品种不同的监管部门核准或者注册,在不同的债券市场发行和流通,相对分割的债券市场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促进了我国债券市场蓬勃发展,成为全球第二大债券市场,但不同债券市场在准入、信息披露、存续期管理方面的差异也逐渐暴露出弊端,统一债券市场监管的呼吁已经存在多年,这次公告是对金稳委会议精神的具体落实。无论对债券市场来说还是对评级行业发展来说都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俞春江认为公告中涉及的四项内容共同构建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评级机构实施“统一准入、统一标准、统一执法检查”的统一监管框架,评级机构的正式进入接受统一监管的时代。

从评级行业发展来说,债券市场相对分割带来了对评级机构的多头监管,评级机构遵循监管和自律规定的成本居高不下,因而评级行业多年来也在呼吁监管机构能逐步统一监管,这次公告也是对评级机构呼吁的一种响应。

从债券市场参与方来说,评级机构既发挥了发现信用风险方面的基础作用,但评级行业发展的不成熟,比如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评级标准不一致等现象,也给投资人带来了较大的困扰。此次公告对同时在两个债券市场开展评级业务的评级机构事实上开始实施统一监管,对提升评级执业质量,促进评级机构向市场提供高质量的评级服务提供了制度基础。

俞春江点评具体条款:

一、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评级业务资质的逐步统一

(一)已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交易所债券市场开展评级业务的信用评级机构,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在交易所债券市场或银行间债券市场同时开展评级业务。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将设立绿色通道实现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业务的资质互认。

(二)对于拟同时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业务的信用评级机构,其境内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开展业务前,应当在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备案后,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提交申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将协同审核或注册。

点评:第一条侧重于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评级资质的逐步统一,目前银行间债券市场评级资质由央行和交易商协会认可,交易所债券市场评级资质由中国证监会认可,部分评级机构同时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开展评级业务,部分评级机构则是利用不同的法人实现在两个债券市场同时开展评级业务,部分评级机构只有在单个债券市场开闸评级业务。

公告建立了两个债券市场评级资质的互认机制,由央行、证监会和交易商协会通过绿色通道对符合互认条件的评级机构实施互认。资质的互认将为两个债券市场参与方带来评级机构的更多选择,也有利于促进评级机构之间在提升评级质量和投资人服务质量方面的相互竞争,更好地满足市场对评级的需求。同时有助于我国债券市场进一步向境外发行人和投资人开放,增强我国债券市场的吸引力,提升债券市场的活力。

二、鼓励同一实际控制人下不同的信用评级机构法人,通过兼并、重组等市场化方式进行整合,更好地聚集人才和技术资源,促进信用评级机构做大做强。

整合前信用评级机构发布的评级结果仍可继续使用,并由整合后的信用评级机构履行跟踪评级、信息披露等义务。整合后的信用评级机构应当统一评级技术方法、评级业务规范、评级标准和评级报告等内容。

点评:第二条旨在消除两个债券市场评级标准不统一的情形,消除了部分评级机构的评级标准套利空间,有助于抑制评级机构间的评级标准竞争,提升评级结果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三、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督管理和信用评级行业监管信息共享

(一)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对开展债券市场评级业务的信用评级机构,通过现场及非现场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有权对信用评级机构开展自律调查,必要时可以对信用评级机构进行联合调查。对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给予处罚;违反自律规则的,相关自律组织依法给予自律处分。

(二)逐步统一对信用评级机构开展以投资者为导向的市场化评价。

(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相关自律组织建立健全评级监管及自律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并就信用评级机构日常管理、检查结果、行政处罚和自律处分等信息进行共享。

点评:第三条是在评级机构准入标准事实上趋于统一和互认的基础上,央行、证监会、交易商协会要组成对评级机构监督管理的“一致行动人”,采取联合行动,相互共享信息,充分发挥监管合力,强化对评级机构的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和自律处分。可以预计,“一致行动人”监管模式下,对评级机构的监督管理将明显强化。

四、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建立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内部控制和业务制度,防范利益冲突,恪守职业操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充分揭示受评对象的信用风险,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证评级质量。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同时开展业务的信用评级机构应当统一评级标准,并保持评级结果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点评:第四条是对评级公司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防范利益冲突方面监管规定和自律要求的进一步重申。预计监管层将进一步强化对评级机构公司治理和管理相关制度的要求,尤其是制度执行和落实的要求,进一步提升评级公司的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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