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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裁定提审牟其中案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金融界网站 2018-10-09 09:39:08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事裁定书,裁定牟其中一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书显示,申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因与被申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以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德经济集团信用证垫款及担保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鄂监二民再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高检民监(2017)259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资料显示,牟其中,中国第一代民营企业家,南德集团前董事长,1940年生于重庆万州,曾同时肩负中国“首富”和“首骗”两个名号。他靠300元钱起家,成功促成了“飞机易货”、“放俄罗斯卫星”、“把满洲里造成北方香港”三个神话。上世纪90年代,牟其中用1000车皮的轻工产品从俄罗斯换回4架图154飞机,这些飞机成为当时四川航空发展的重要基础。

1999年1月7日,牟其中在上班途中被捕,第二天被关押至武汉市第二看守所。后因南德集团“信用证诈骗案”,2000年被判无期徒刑,后因在狱中表现好,被改判为有期徒刑18年。2016年9月27日牟其中出狱。

以下为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民抗11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省府路。

负责人:王毅峰,该分行行长。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

负责人:葛春尧,该分行行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口胜利街。

法定代表人:朱家旺,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德经济集团。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牟其中,该公司董事长。

申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因与被申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以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德经济集团信用证垫款及担保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鄂监二民再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高检民监(2017)259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高晓力

审 判 员沈红雨

审 判 员黄西武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杨蕾

书 记 员谈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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