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个人转让新三板公司非原始股所得免征个税

金融界网站 2018-12-07 11:57:11

财政部发布通知称,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促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长期稳定发展,现就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二、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在该公司挂牌前和挂牌后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三、2019年9月1日之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按照现行股权转让所得有关规定执行,以股票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自2019年9月1日(含)起,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以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由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2018年11月1日之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可比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已经进行相关税收处理的,不再进行税收调整。

五、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在登记结算系统内明确区分新三板原始股和非原始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积极配合财政、税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

2018年11月30日

热搜

财政部

金融界提醒:本文内容、数据与工具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仅供参考,不具备任何指导作用。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投诉
精彩推荐
开盘:三大股指小幅高开,稀土永磁及稳定币概念股强劲走高
金融界07-11 09:30:28
港股开盘:恒指涨0.02%、科指跌0.28%,加密货币概念股延续涨势,创新药概念股回升
金融界07-11 09:24:37
肖风:中国创业者在稳定币经济中的独特优势(肖风谈稳定币区块链1.2万字完整版)
金融界07-11 09:23:00
中信证券:关注对等关税问题扰动后的美股配置机会
券商研报精选07-11 09:09:00
中信证券:光伏产业“反内卷”立竿见影,重点关注具备长期竞争力和量价回升弹性的龙头公司
券商研报精选07-11 09:08:00
全部评论 0
没有评论,谈谈您的想法…
谈谈你的想法...
App内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