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协修订《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办法》,先行赔付可免于记入声誉信息库

市场资讯 2026-03-27 21: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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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财联社消息,3月27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修订后的《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办法》,即日起正式实施。该办法自2022年发布以来,已为行业构建市场化声誉约束机制奠定制度基础,此次修订在保持六章节整体框架与核心监管逻辑不变的前提下,聚焦条款精准化、流程整合化、监管要求细化,新增多项重要规则。

本次修订重点围绕三项核心内容展开。一是落实推进先行赔付工作要求。根据证监会关于依法推进先行赔付工作要求,明确对通过先行赔付机制减轻或消除对投资者违法损害的,相关处罚信息可免于记入执业声誉信息库。具体而言,发行人因虚假陈述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相关券商在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诉讼程序之外,自愿先行赔付受害投资者,且减轻或消除有关违法损害的,可由先行赔付的券商向中证协申请,其与上述违法相关的处罚信息免于记入执业声誉信息库。

二是完善诚信信息来源。结合执业声誉信息库上线运行以来的管理实践,将来源于证监会诚信档案数据库的信息调整为会员自行报送,将过渡期有关安排转化为正式要求。新版办法同步对执业声誉信息的来源与归集方式进行整合,将2022版办法的五项来源调整为四项,统一会员报送信息的时间表述,归集要求更清晰。

三是完善诚信信息内容,明确不正当干扰监管执法工作的相关情形。此次修订贯彻落实证监会关于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工作部署,将2022年版“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执法工作”细化为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干扰监管执法工作,被予以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者因情节较轻、未受到处罚处理,但被纪律检查或行政监察机构认定的信息,进一步明确违法失信信息范围。

此外,新版办法细化自律管理中的报送要求与违规处理梯度,明确自律管理对象应当建立执业声誉信息报送机制,对执业声誉信息的报送负主体责任;违规处理分为口头提示、书面提示并视情形要求提交说明、视情节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三级梯度,可操作性进一步提升。

中证协表示,此次修订着眼于落实相关监管精神、总结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实践,下一步将扎实推动办法落地实施,持续做好执业声誉信息库建设与管理,促进行业形成良好文化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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