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续20多年房地产信贷制度,迎来里程碑改革!央行、金融监管总局出手,贷款期限最长30年延长至最长40年,确保购房人“能拿房、再还贷”

2026-08-28 19:2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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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续20多年的房地产信贷制度,迎来里程碑改革!

央行、金融监管总局8月28日联合印发《关于改革完善房地产信贷管理 推动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作为我国房地产信贷领域的基础制度,与个人住房贷款、商品住房开发贷款、商业地产贷款等具体贷款管理办法,共同构成新模式下房地产信贷的制度体系。

其中,《意见》重点对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进行了优化,包括延后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时点、建立开发贷款主办银行制度、延长贷款期限等关键调整。

要点速览:

——在销售阶段,延后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时点,防范住房逾期交付引发金融风险,确保购房人“能拿房、再还贷”。

——个人住房贷款期限由最长30年延长至最长40年,给予借贷双方更大灵活度,具体期限由购房人与商业银行协商确定。

——单个房地产项目对应一家主办银行,单独或牵头银团发放开发贷款。

——央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改革完善房地产信贷、债券、股票、资管、境外融资等全口径房地产金融统计指标体系并开展统计监测。

具体包括以下关键调整:

一是建立开发贷款主办银行制度;二是延后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时点,并加强个人住房贷款与开发贷款衔接;三是将个人住房贷款期限由最长30年延长至最长40年,具体期限由购房人与商业银行协商确定。

延后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时点

针对个人住房贷款,《意见》明确了多项调整优化。其中一项是延后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时点。《意见》明确,在销售阶段,延后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时点,防范住房逾期交付引发金融风险。购新建住房实行现房销售的,个人住房贷款应在销售备案后发放;实行预售的,应严格在项目竣工备案后发放,确保购房人“能拿房、再还贷”。

贷款期限由最长30年延长至最长40年

为合理提升购房人贷款能力、给予购房人更多选择权,《意见》延长了个人住房贷款最长期限。根据《意见》,个人住房贷款期限由最长30年延长至最长40年,给予借贷双方更大灵活度,具体期限由购房人与商业银行协商确定。

《意见》还给予银行债务重组更大自主权。对于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阶段性失去收入来源导致还款困难的,《意见》明确,商业银行可以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与借款人自主协商,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贷款展期、延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

构建全面覆盖的产品体系

《意见》围绕房地产开发、建设、销售、运营全生命周期的信贷需求,明确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租赁住房、商业地产等细分领域的贷款品种,加强各品种间的衔接,统筹规划贷款对象、期限、用途、抵押率等核心要素,构建全面覆盖、有序衔接的房地产信贷产品体系。

分阶段看,为满足房地产开发、建设、销售、运营全生命周期的信贷需求,加强不同品种的衔接。《意见》明确:开发建设阶段,银行可以发放包括商品住房开发贷款、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住房租赁开发建设贷款、商业地产开发贷款等在内的房地产开发贷款,用于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销售阶段,银行可以发放包括个人住房贷款、住房租赁团体购房贷款、商业用房购房贷款等在内的购房贷款,支持购房人或企业购买房屋用于自住、经营或租赁等用途。运营阶段,银行可以发放包括经营性物业贷款、住房租赁经营性贷款等在内的经营性贷款,结合房地产运营阶段的合理资金需求,推动住房品质提升和行业转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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