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金融界APP 快速获取更多重要资讯

伟禄集团(01196.HK)进一步回应Emerson指控 认为其论述软弱无力、无的放矢,且恶意而为之

格隆汇 2019-09-11 22:32:37

格隆汇9月11日丨伟禄集团(01196.HK)公布,于2019年8月28日,Emerson刊发另一篇文章("文章二"),就澄清公布作出进一步论述。董事会认为,该等论述软弱无力、无的放矢,且恶意而为之。董事会谨此向股东及市场作如下报告:

EMERSON有关环保分类的指控

收益贡献

Emerson于文章二中再次作出荒谬且毫无根据的指控。Emerson以一份所谓关于伟禄的"信贷报告"作为指控伟禄于2017年及2018年录得零收益的"证据"。于Emerson刊发文章二前,董事并不知悉该所谓"信贷报告"的存在或其来源。公司已进入Emerson网站提供之连结阅览该所谓"信贷报告",发现(i)当中并无注明该报告之出处及其发行单位;(ii)尽管该报告并无具体指明其提述的财政年度,公司认为其文中所指的"上年度"及"本年度"乃分别指伟禄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及2018年财政年度;(iii)该报告内"本年度"损益一栏并无载列任何数字。董事坚决否认Emerson有关伟禄于2018年财政年度并无录得收益的指控。董事谨此声明,有色金属及废铜销售已自2018年九月起纳入伟禄的业务范围。经扩大之经营范围及业务已获所需批准并已纳入伟禄的章程,及已向深圳相关政府机关存档。董事确认,伟禄于2018年财政年度买卖废料的收益8820万港元已在当地税务机关部门存档。董事注意到,尽管该所谓"信贷报告"有包括某些伟禄于2017年及2018年财政年度的资产负债表资料在内,及某些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损益资料,惟该所谓"信贷报告"将2018年财政年度的每一项损益项目均列为零。公司不明所以然。Emerson明显地是使用该所谓"信贷报告"损益一栏之数目(即零)而达致伟禄于2018年财政年度并无收益的指控。董事认为Emerson选择性地及偏颇地分析伟禄财务数据之举,实属恶意作为,完全不可接受。

Emerson一再引述公司于日期为2016年9月5日之收购公布内之披露,当中提及环保公司於收购时主要作为其客户(为广西省之回收商及废料处理商)废料采购代理商,并依此重覆指称环保公司在中国政府收紧废料进口规例("经修订规例")下,不可能维持稳定收益。Emerson显然是故意忽略2018年财政年度年报及澄清公布所披露之事实。公司谨此向股东提述澄清公布当中已明确说明环保集团已修正其业务模式以减低经修订规例造成的影响。公司谨此指出,不仅环保集团改变其业务模式,其中国客户同样亦已为应对经修订规例的影响而修正彼等的业务模式,并将其加工分部转往海外,由广西省迁至东南亚。作为其中国客户供应链的一环,环保集团已将通宝位于广西发废料采购及加工业务营运迁至马来西亚,经环保集团的马来西亚分包商分拆废料并进行加工(类似通宝于中国的加工运作)。经加工处理的废料其后出售并运予其中国客户位于马来西亚之海外分部,以供后者将废料进一步加工成铜及铜锭等材料作彼等的出口或供当地市场之用。尽管货品于马来西亚交付,就2018年财政年度地区收益明细而言,相关收益入账列为向中国市场之销售,此乃因为"市场"乃根据客户所在地分类。

公司谨此驳斥Emerson于文章二中对环保分类收益的指控为误导且不负责任。

谨请股东参阅2019年中期业绩公布以了解环保分类之业绩:环保分类于截至2019年6月30日止六个月录得收益2.92亿港元(按同期比增长156.7%)。

会计处理

Emerson在文章二质询集团就环保公司的直接控股公司应付环保公司的款项("该笔款项")进行会计处理时所采用之会计政策。董事确认该笔款项乃根据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的"香港会计准则第7号-现金流量表"第16段入账为环保公司之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当中订明"⋯⋯导致产生财务状况表内之已确认资产之开支乃合资格分类为投资活动。自投资活动产生之现金流量例子包括⋯⋯向其他方作出之现金垫款及贷款(金融机构作出之垫款及贷款除外)"。董事确认,集团就该笔款项所采纳的上述会计政策属恰当并符合香港财务申报准则。

EMERSON就投资物业的估值提出的疑问

估值基准及假设

Emerson质疑停车位估值所用的假设,有关假设指停车位"可于公开市场出售"。董事获估值师告知,估值师於达致对投资物业停车位之估值之意见时,其采纳停车位"可于公开市场出售"的假设,当中已计及中国停车位市场之独特状况。在中国,停车位使用者就停车位之长期使用权(其不涉及单独土地使用权)以一笔过付款安排乃属市场惯例,年期可长达20年,并可于到期后重续。鉴于有关市场惯例,估值师认为有关长期使用权的租赁代价就停车位市值而言为具代表性的参考。估值师亦知悉临时停车位的月租租金须符合深圳及广东省其他城市的政府定价规例(为物价管制行政管理制度的一部分)。鉴于市场租金或由此而产生之回报实际上并非自愿买方与自愿卖方之间的"市场"租金,因此估值师认为有关租金或回报未必适合作估值用途。在此情况下,估值师已就估值采用直接比较法,当中参考可从公开渠道随时获得且具足够参考价值的停车位长期使用权资讯中的最低要价。

Emerson亦顺带指出,伟禄雅苑的所有住户均为可能于数年内搬离的租户,因而提出为何会有住户承诺长期租用停车位的疑问。董事谨此澄清,尽彼等所知及经合理查询后,有关住宅单位已/将根据政府之相关住房政策出售予合资格买家。董事获估值师告知,彼等对停车位於收购投资物业当时之市值进行之估值及其他後续估值之时,所涉物业会否全部租出对估值而言并无关系,原因是该等物业于关键时间处于交吉状况以及估值乃为得出该等物业在"可于公开市场出售"的假设下的市值。估值师进一步告知公司,彼等观察到停车位之租用证主要按短期基准(如每小时、每日及每月停车位租用证)授出。估值师认为,即使停车位(尤其是位于中国的停车位)的停车位租用证被终止,其市值亦不会受到任何重大影响。

投资物业的投资成本

Emerson继续指控投资物业于被集团收购前的账面值远高于其取得的报告所显示的投资金额。

公司谨此重申,收购通函所披露于2017年12月31日的投资物业实际投资额人民币22.91亿元属正确无误。Emerson于该报告所引述的投资金额(即澄清公布所述的"Emerson指称的实际投资额")乃摘录自集团旗下公司就规划及立项申请所提交的相关可行性报告。当中所示的Emerson指称的实际投资额为初步资料,并视乎项目 实际发展而定。诚如澄清公布所披露,投资物业的实际投资额主要指土地成本、主要大楼建设成本、资本化利息开支以及其中一项投资物业的发展及管理费。公司谨藉此进一步澄清观澜物业的实际成本较伟禄雅苑的住宅楼宇为高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i)后者乃根据与政府预先协定的楼宇规格及建筑成本指数兴建,其乃整项伟禄雅苑的土地出让条件之一;(ii)按照政府部门的规定,伟禄雅苑的住宅单位发展成本主要包括相关建筑成本,但不包括如土地成本及公用设施的建筑成本等其他成本;(iii)观澜物业的楼宇结构较伟禄雅苑的住宅楼宇复杂,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及成本均有所不同;及(iv)停车位的建筑成本较交付予政府的"毛坯房"住宅单位建筑成本相对为高,原因是停车位主要建於地库,需要进行挖掘及加固工程,成本较建于地面上的单位为高。Emerson亦於文章二引述四个声称邻近光明物业的项目(但并无指名识别)的"实际"投资成本,指上述项目的平均单位成本为每平方米人民币1,843元,用以支撑其对有关收购通函内的投资物业投资成本被高估的指控。公司并不清楚Emerson所提述的四个邻近项目的实际位置以及Emerson所摘录有关该等邻近项目的上述"实际"投资成本的资料来源。因此,董事无法就此作出评论。

结论

公司认为Emerson于其文章中作出的指控及臆测均为毫无根据及误导。

公司保留就由于该等误导性指控而可能蒙受的任何损害或损失对Emerson采取法律行动的权利。

金融界提醒:本文内容、数据与工具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仅供参考,不具备任何指导作用。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精彩推荐
全部评论
谈谈你的想法...
App内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