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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虚假资料、欺骗投保人 华夏人寿潍坊中支被罚40万

金融界保险频道 2018-04-02 15:54:02

金融界保险频道4月2日讯 近日,山东保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鲁保监罚〔2018〕10号),罚单显示,华夏人寿潍坊中支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1、编制虚假资料;2、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3、欺骗投保人。对此,山东保监局决定对华夏人寿潍坊中支罚款31万元。对时任华夏人寿潍坊中支银保渠道负责人马丽警告并罚款6万,对时任华夏人寿潍坊中支银行保险部经理朱元帅警告并罚款1万,对时任华夏人寿个人代理人孙晓燕、李金龙分别警告并罚款1万,共计40万罚单。

以下为监管函原文:

山东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鲁保监罚〔2018〕10号)

鲁保监罚〔2018〕10号

当事人: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夏人寿潍坊中支)

地址:潍坊市高新区新城街道北海社区东风东街5922号盛华园小区

主要负责人:陈霞

当事人:马丽

身份证号:37072519841129XXXX

职务:时任华夏人寿潍坊中支银保渠道负责人

当事人:朱元帅

身份证号:37072419860401XXXX

职务:时任华夏人寿潍坊中支银行保险部经理

当事人:孙晓燕

身份证号:37233019860511XXXX

职务:时任华夏人寿个人代理人

当事人:李金龙

身份证号:23270019810320XXXX

职务:时任华夏人寿个人代理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华夏人寿潍坊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华夏人寿潍坊中支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编制虚假资料

2017年2月至3月,华夏人寿潍坊中支银保部在财务报销时通过编制虚假的购买办公用品等事项的方式,在“业务及管理费”科目下以“公杂费”等名义列支费用。

时任华夏人寿潍坊中支银保渠道负责人马丽是对上述问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2017年8月,华夏人寿潍坊中支针对某银行理财经理培训使用的培训课件中,对华夏富贵竹年金保险附加金管家年金保险(万能型)仅使用4%的结算利率进行演示,并进行不规范表述。

时任华夏人寿潍坊中支银行保险部经理朱元帅是对上述问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三、欺骗投保人

2016年,华夏人寿代理人孙晓燕、李金龙在销售保单时,分别在2份保单的客户联上手写与实际保险条款不符的内容。

时任华夏人寿个人代理人孙晓燕、李金龙是上述问题的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相关财务资料复印件、相关保单复印件、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一、上述编制虚假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我局决定对华夏人寿潍坊中支罚款30万元。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马丽警告并罚款6万元。

二、上述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华夏人寿潍坊中支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朱元帅警告并罚款1万元。

三、上述欺骗投保人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孙晓燕、李金龙分别警告并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山东保监局

2018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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