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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消保局2号通报:银行互联网保险销售侵害消费者权益

金融界网 2021-01-13 12:43:29

  金融界网1月13日消息 金融界获悉,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1月11日发布关于兴业银行互联网保险销售违规问题的通报。

  通报指出,近期,银保监会消保局在对兴业银行消保情况现场检查中发现,该行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存在未充分履行《保险法》规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可回溯管理不健全等问题,违反《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 0 2 0〕2 6号,以下简称《通知》)相关规定。

  《通报》表示,为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依法监管理念,规范和加强银行保险机构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将兴业银行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违规问题通报:一是通过互联网销售重疾险时未充分履行对免除保险公司责任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展示免除保险公司责任条款的单独页面内容严重缺失;二是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不健全。

  根据《通报》,2020年10月1日至检查日,兴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包括手机银行和网银)销售18款重疾险产品,对于部分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未以网页、音频、视频等方式充分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和明确说明。其中,15款产品展示免除保险公司责任条款的单独页面内容严重缺失。比如,兴业银行销售的同方全球“康健一生(新多倍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其展示免除保险公司责任条款的单独页面中,缺失“皮肤癌不在恶性肿瘤保障范围内” “脑垂体瘤不在良性脑肿瘤保障范围内”“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等责任免除内容。

  上述做法,未充分履行《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法定义务,违反《通知》第九条“保险机构应当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其他明显标志,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内容进行逐项展示,并以网页、音频或视频等形式予以明确说明”,以及第十三条“保险机构应当将第七、九、十、十一、十二条的内容设置单独页面展示,并设置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自主确认已阅读的标识”等规定。

  此外,兴业银行未建立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业务的销售页面版本管理机制,且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页面无法还原为可供查验的有效图片或视频。上述做法,违反《通知》第五条“销售页面管理是指保险机构应当保存销售页面的内容信息及历史修改信息,并建立销售页面版本管理机制”以及第二十条“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资料应当可以还原为可供查验的有效文件,销售页面应当可以还原为可供查验的有效图片或视频”等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局表示,兴业银行的上述行为,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是加强互联网金融领域行为监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具体举措。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引以为戒,排查整改,严格依照《保险法》充分履行对免除保险公司责任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认真贯彻执行《通知》要求,加强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健全可回溯管理机制,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等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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