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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拟出台消费者保护规定:严禁砍头息、费率不透明、挪用客户数据

国际金融报 2022-05-19 18:22:56

  5月19日,银保监会网站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所指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共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理财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管理办法》共8章,56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关于总体目标、机构范围、责任义务、监管主体和工作原则的规定,明确银行保险机构承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消费者有诚实守信的义务。

  二是关于工作机制和管理要求,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建立健全消保审查、消费者适当性管理、第三方合作机构管理、内部消保考核等工作机制,指导银行保险机构健全消保体制机制,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

  三是规范机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包括规范产品设计、营销宣传、销售行为,禁止误导销售、捆绑搭售、不合理收费等方面作出规定,保护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从保护消费者金融资产安全、规范保险公司核保和理赔活动等方面作出规定,保护消费者财产安全权和依法求偿权;从强化消费者教育宣传、满足特殊人群服务要求、规范营销催收行为等方面作出规定,保护消费者受教育权和受尊重权;从收集、使用、传输消费者个人信息等方面作出规定,保护信息安全权。

  四是关于监督管理,对银保监会及派出机构、银行业协会、保险业协会的工作职责,银保监会及派出机构的监管措施和依法处罚,以及银行保险机构报告义务等作出规定,明确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统一标准、统一裁量,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和行为。

  具体来看,针对贷款搭售保险等捆绑搭售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提出,银行保险机构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当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强制捆绑、搭售产品或服务;

  (二)以融资或者其他交易条件为前提,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提供服务、收取费用;

  (三)未经消费者同意,单方为消费者开通收费服务;

  (四)利用业务便利,强制指定由消费者承担费用的第三方合作机构为消费者提供服务;

  (五)采用令人误解的手段诱使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六)其他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情形。

  对于屡遭消费者投诉的贷款催收环节,《管理办法》从催收条件、催收行为两个方面进行了规范。《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催收前应采取适当方式提醒债务人,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清偿责任。审慎实施催收外包业务,从准入、考核、质检、监督、问责等方面督促委外催收机构合规催收。

  第四十条明确,银行保险机构应规范催收行为,自行或委外催收应全程记录催收过程。催收过程中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未经法定程序或消费者同意,向不具有偿债义务人员告知具体债务信息和个人敏感信息;

  (二)冒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名义实施催收;

  (三)采取暴力、恐吓、欺诈、威胁等不正当手段;

  (四)采用其他违法违规和违背公序良俗的手段进行催收。

  在保障消费者信息安全权方面,《管理办法》对与互联网平台合作进行了规范,明确银行保险机构应督促和规范与其合作的互联网平台企业有效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授权同意,不得在不同平台间传递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利用痕迹数据对消费者开展未经授权的营销活动。

  在处罚措施上,《管理办法》指出,银行保险机构以及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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