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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凤勇领读证监会10月22日《资管细则》

金融界网站 2018-10-23 15:31:25

10月22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两个规范性文件,简称:《资管细则》。内容较多,笔者将两个文件整理合并同类项并提炼重点以利于大家学习解读。

一、适用范围:

一句话点评:仅限证监会管理的持牌金融机构,其他私募机构别激动。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前述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且投资范围不含资产证券化业务。

二、独立性原则:

一句话点评:管理人、托管人、受托资产、委托人各自财产独立,这可以说是信托的本质要求。

相关表述摘录如下: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独立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独立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和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财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不得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非因资产管理计划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募集期间存入专门账户的投资者参与资金,独立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销售机构的固有财产。非因投资者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存入专门账户的投资者参与资金。

三、产品要件:

一句话点评:关键词是单一与集合、开放与封闭、平层与分级、FOF、MOM、200份与合格投资人。资管产品可分为单一和集合计划,开放式和封闭式,开放式计划不可分级,封闭式计划虽可分级,但不可再投资分级产品(符合两层条件也不行)。均需合格投资人认购,集合产品最多200人,且限制变相突破

合格投资人除了钱还得有2年以上投资经验(建议小白早去开户),投资起点固收组合资管计划为30万、混合资管计划40万,其他统统100万。

有关表述摘录如下: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为单一投资者设立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为多个投资者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人数不少于二人,不得超过二百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拆分份额或者转让份额收(受)益权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或人数限制。

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并按规定办理份额变更登记手续。转让后,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除了常规机构,合格投资人要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2 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 万元,或者近3 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 万元;

(二)最近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法人单位;

投资起点: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 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非标准化资产的,接受单个合格投资者委托资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设立多个资产管理计划,同时投资于同一非标准化资产,以变相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或者其他监管要求。单一主体及其关联方的非标准化资产,视为同一非标准化资产。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设立存续期间办理参与、退出的开放式资产管理计划,或者存续期间不办理参与和退出的封闭式资产管理计划。

开放式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明确投资者参与、退出的时间、次数、程序及限制事项。开放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每三个月至多开放一次计划份额的参与、退出,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封闭式资产管理计划的期限不得低于90 天。

开放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进行份额分级。

封闭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以根据风险收益特征对份额进行分级。

固定收益类产品优先级与劣后级的比例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优先级与劣后级的比例不得超过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混合类产品优先级与劣后级的比例不得超过2:1。

分级资产管理计划若存在中间级份额,中间级份额应当计入优先级份额。

分级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投资其他分级或者结构化金融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设立基金中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将80%以上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投资于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四、有关募集:

一句话点评:初始规模、缴付财产期限与性质、募集期限、管理人自有资金投入比例、募集期的资金使用均有要求,资管计划初始募集规模不得低于1000万,既可受托资金,也可受托资产(此处有创新空间);募集期最长一年,封闭式单一计划可分期缴付,但首付不得低于1000万。管理人自有资金及关联人资金最高出资比例不超过50%。成立前募集账户的资金不得使用(托管人的优良存款来了)。

相关表述摘录如下: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可以接受货币资金委托,或者接受投资者合法持有的股票、债券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资产委托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原则上应当接受货币资金委托,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情形除外。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接受股票、债券等证券委托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办理证券非交易过户等手续。

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规模不得低于1000 万元。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期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60天,专门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期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12个月

封闭式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委托资金,但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事先明确约定分期缴付资金的数额、期限,且首期缴付资金不得少于1000 万元,全部资金缴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不得超过3 年。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20%。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附属机构以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合计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50%。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期间,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销售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投资者参与资金存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投资者参与资金

五、验资、设立、备案、备案前现金管理:

一句话点评:集合产品需要验资,验资后备案前可以做现金管理。

相关表述摘录如下: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募集金额缴足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委托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取得验资报告后,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公告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在受托资产入账后,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书面通知投资者资产管理计划成立。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者名单与认购金额、验资报告或者资产缴付证明等材料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资产管理计划完成备案前不得开展投资活动,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的除外。

六、组合投资:

一句话点评:产品分为固收、权益、衍生品、混合类,非PE类产品有建仓期。募集起点1000万以上的封闭式集合计划可以投资单一标的(项目型基金),也可以为管理机构及关联人自融,管理机构旗下产品持有的单一公司流通股及非标债权和非标债权总额比例有上限。

相关表述摘录如下:

(一)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80%的,为固定收益类;

(二)投资于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等股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80%的,为权益类;

(三)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持仓合约价值的比例不低于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80%,且衍生品账户权益超过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20%的,为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

(四)投资于债权类、股权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的,为混合类。

资产管理合同应当明确约定资产管理计划的建仓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建仓期自产品成立之日起不得超过6个月,专门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除外。

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5%;同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全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25%。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单一融资主体及其关联方的非标准化资产,视为同一资产合并计算。

全部投资者均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专业投资者且单个投资者投资金额不低于1000 万元的封闭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资产管理计划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将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直接或者通过投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等间接形式,为本机构、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提供或者变相提供融资。全部投资者均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专业投资者且单个投资者投资金额不低于1000 万元,并且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的资产管理计划除外。

同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全部资产管理计划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合计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同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全部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其管理的全部资产管理计划净资产的35%。

同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全部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资金合计不得超过300 亿元。

七、资金投向:

一句话点评:除了放贷款买房子,资管计划似乎无所不能投,各类子公司投资范围有差异(极大拓宽了此类非银机构的业务空间,只要你有能力)。

相关表述摘录如下:

资产管理计划可以投资于以下资产:

(一)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以及符合《指导意见》规定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在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市场等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场所交易的可以划分为均等份额、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完善流动性机制的债券、中央银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

(二)上市公司股票、存托凭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标准化股权类资产;

(三)在证券期货交易所等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场所集中交易清算的期货及期权合约等标准化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

(四)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比照公募基金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

(五)第(一)至(三)项规定以外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股权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

(六)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七)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为标准化资产,第(五)项至第(六)项为非标准化资产。

中国证监会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于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资产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资产管理计划可以依法参与证券回购、融资融券、转融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依法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在境内募集资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金融产品。

资产管理计划不得直接投资商业银行信贷资产;不得违规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融资,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违规提供担保;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投资的行业或领域。

资产管理计划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的项目(证券市场投资除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投资项目被列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淘汰类

产业目录;

(二)投资项目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政策要求;

(三)通过穿透核查,资产管理计划最终投向上述投资项目。

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资产,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资产的,应当通过设立专门的子公司进行。

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不得通过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资产变相扩大投资范围或者规避监管要求。

八、层级与通道:

一句话点评:最多两层的资管计划与《资管新规》一致,纯通道被叫停,但留下投顾的口子,合格的私募管理人可以做投顾(民间私募管理机构该想想),自然人不能做投顾。

相关表述摘录如下: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应当明确约定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再投资除公募基金以外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其他机构、个人或者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二)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第三方自行负责尽职调查或者投资运作;

(三)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第三方下达投资指令或者提供投资建议;

(四)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管理人根据委托人或其指定第三方的意见行使资产管理计划所持证券的权利;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可以聘请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为其提供投资顾问服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聘请投资顾问而免除。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详细披露所聘请的投资顾问的资质、收费等情况,以及更换、解聘投资顾问的条件和程序,充分揭示聘请投资顾问可能产生的特定风险。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聘请个人或者不符合条件的机构提供投资顾问服务。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顾问应当为依法可以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商业银行资产管理机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或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一)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满1 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会员;

(二)具备3 年以上连续可追溯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业绩且无不良从业记录的投资管理人员不少于3 人;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允许投资顾问及其关联方以其自有资金或者募集资金投资于分级资产管理计划的劣后级份额,不得向未提供实质服务的投资顾问支付费用或者支付与其提供的服务不相匹配的费用。

九、净值披露与频次:

一句话点评:非标产品也要披露净值(非上市类股权投资蛮难的)。

相关表述摘录如下:

(一)投资标准化资产的资产管理计划至少每周披露一次净值,投资非标准化资产的资产管理计划至少每季度披露一次净值;

(二)开放式资产管理计划净值的披露频率不得低于资产管理计划的开放频率,分级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披露各类别份额净值;

十、清算分配:

一句话点评:既可以现金,也可以灵活创新。

相关表述摘录如下: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按照投资者持有份额占总份额的比例或者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形式分配给投资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形式将全部财产交还投资者自行管理。

非标准化股权类资产无法按照约定退出的,资产管理计划可以延期清算,也可以按照投资者持有份额占总份额的比例或者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将其持有的非标准化股权类资产分配给投资者,但不得违反《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的规定。

十一、业绩报酬与延期支付:

一句话点评:员工想一次性拿奖金悬了(敲黑板)!

相关表述摘录如下: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与投资者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提取业绩报酬。

业绩报酬提取应当与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收益分配和投资运作特征相匹配,提取频率不得超过每6 个月一次,提取比例不得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以上投资收益的60%。因投资者退出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提取业绩报酬的,不受前述提取频率的限制。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针对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主要业务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建立收入递延支付机制,合理确定收入递延支付标准、递延支付年限和比例。递延支付年限原则上不少于3 年,递延支付的收入金额原则上不少于40%。

十二、过渡期:

一句话点评:没有一刀切!

相关表述摘录如下:

过渡期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至2020 年12 月31日。

依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2〕30 号)设立的存量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上市公司股票、挂牌公司股票的,其所持证券的所有权归属、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以及证券账户名称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受前述过渡期期限的限制,但最晚应当在2023 年12 月31 日前完成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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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 高凤勇 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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