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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行业观察:准入加严 提供虚假信息等为“重灾区”

国际金融报 2019-12-31 10:37:20

临近年底,不予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的机构仅为18家。与2018年的60家相比,骤降70%。难道是准入门槛放宽了?业内人士表示,并非如此,总申请数量减少或为主因。

“放水可能性不大。”一位私募行业从业多年的人士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我身边就有好多今年没有备案成功的机构,现在还是审核加严的趋势,若按照目前的申请口径,估计2014年备案的机构中,有相当一部分机构不能成功备案。”

提供虚假信息等为“重灾区”

具体来看,在今年被“不予登记”的18家申请机构中,有17家机构涉及“提供虚假登记信息、材料,或提供的登记信息、材料存在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

而在2018年,此种情形也为“重灾区”。据《国际金融报》记者统计,在2018年不予登记的60家申请机构中,“提供虚假登记信息等”一类有52家,占比约为86.67%。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还有一家机构因兼营冲突业务而被“不予登记”。具体而言,申请机构自身、主要出资人,曾经或目前仍从事与私募基金相冲突业务,包括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融资租赁、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这也是首次在不予登记情形中,出现对“出资人”的限制,此前仅对申请机构自身进行限制。

此外,在2018年,“不予登记”的情形还有涉及违规事项一类。根据中基协官网信息,去年底,有3家申请机构因存在重大遗漏、虚假填报、恶意欺诈等违规事项,而被不予登记。

从近3年来的情况看,有些“不予登记情形”已被有效遏制,如资金募集违规。据《国际金融报》记者统计,2017年,“在申请登记前违规发行私募基金,且存在公开宣传推介、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行为”的申请机构占近三成,而2018年、2019年,此事项已不再出现。

更高要求的“历史清白”

为何今年新增对“主要出资人”的限制?

业内人士表示,此举是将去年底更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中,对出资人的限制落到了实处。在对不予登记情形的规定方面,此前旧版仅对“申请机构兼营相冲突业务”不予登记,而更新版则扩大了限制主体,增加了对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的要求,且将“融资租赁”列入相冲突业务。

那么,出资人曾经或目前仍从事相冲突业务,有何危害?广州市德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风控经理关丁毓向《国际金融报》记者解释:“出资人多为机构的执行人或者在机构中有相当高的话语权,从机构层面穿透下去到实控自然人和股东,如果机构的营业收入主要来源或者自然人主要的业务收入大部分是和利益冲突业务有关的,就容易形成关联交易或借私募名义做其他非法活动,会影响私募行业的健康发展。”

因而这对申请机构及其股东在合规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除了不得经营利益冲突业务的主体扩大到主要出资人外,对于历史上从事过利益冲突业务的申请机构,也将构成不予登记的情形。这对股东以及申请机构的‘历史清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业律师进行尽调核查时,也应审慎全面的审核股东及申请机构的历史业务经营情况。”关丁毓表示。

私募行业准入加严

为何今年“不予登记机构”数量骤减?业内人士表示,私募总申请数量减少或为主因。

“一方面,行业发展至今,私募机构的备案高峰期已过。”私募排排网合规总监温志飞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另一方面,准入标准加严之后,抱着侥幸心理去申请的机构大幅减少。”

温志飞认为,申请机构的准入加严有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杜绝了侥幸心理,对投资人也起到了保护作用。准入加严之后,排除了多数不满足条件的申请机构,提高了协会工作效率,可以让道给更多符合条件的机构,同时也给那些真正想从事私募行业的机构一个优化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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