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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溢胜达违规承诺私募保本 公司及高管李想被公开谴责

中国经济网 2021-04-07 16:20:00

  近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发布关于对深圳中溢胜达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

  经查,该公司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部分私募基金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及承诺最低收益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该公司相关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此外,李想于2016年6月1日至2020年10月16日期间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均发生在其任职期间,李想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现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深圳监管局对该公司及李想作出如下行政监管措施决定:通过深圳监管局官方网站、深圳私募基金业协会微信公众号和深圳私募信息服务平台等公开渠道,对该公司以及李想予以公开谴责。

  资料显示,深圳中溢胜达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09月04日,注册地位于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法定代表人为刘寿山。股东为刘寿山、尹娜、前海铭立(深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中溢胜达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

  深圳中溢胜达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部分私募基金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及承诺最低收益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你公司相关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现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监管措施决定:通过我局官方网站、深圳私募基金业协会微信公众号和深圳私募信息服务平台等公开渠道,对你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1年4月2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李想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

  李想(公民身份证号码65020419******1227):

  经查,深圳中溢胜达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溢胜达或公司)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部分私募基金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及承诺最低收益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中溢胜达相关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你于2016年6月1日至2020年10月16日期间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均发生在你任职期间,你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现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监管措施决定:通过我局官方网站、深圳私募基金业协会微信公众号和深圳私募信息服务平台等公开渠道,对你予以公开谴责。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1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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