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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账户内幕交易秀强股份亏200万 刘江伟被罚30万

金融界网站 2018-11-14 16:05:06
摘要
刘江伟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使用“谭某萍”账户于2014年9月23日、29日、30日合计买入61683股,成交金额942059.56元,使用“江某波”账户于2014年10月8日买入15100股,成交金额236294元,后两账户于2015年1月8日、9日全部卖出,亏损2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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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刘江伟因内幕交易秀清股份收到证监会30万元罚单。

一、内幕信息及其形成过程

2014年9月6日,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引入了蝶彩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谢某华)。

蝶彩资产研究总监李某宇负责秀强股份市值管理项目,谢某华在9月8日周例会上安排蝶彩资产高级经理陈某林协助李某宇寻找标的公司。

9月17日,李某宇经谢某华同意,确定向秀强股份推荐三家标的企业:江西联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玛西普医学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西安三角航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9月19日,李某宇、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某一与秀强股份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卢某强、时任秀强股份董秘张某先在徐州火车站会面,正式推荐了上述三家企业。

9月24日,李某宇、徐某一、卢某强、张某先一行四人到南昌考察联创电子,联创电子董事长韩某龙、董秘侯某参与接洽。

10月11日,秀强股份与联创电子签订了框架协议并决定停牌。10月13日,秀强股份公告停牌。

蝶彩资产为秀强股份寻找并购标的公司实施市值管理项目,最终秀强股份拟通过现金及定向发行股份方式收购联创电子100%股权,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4年9月8日至2014年10月13日。陈某林协助李某宇寻找标的公司,为内幕信息所涉事项的参与者,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刘江伟内幕交易、建议他人交易“秀强股份”情况

“谭某萍”(刘江伟妻子)账户、“江某波”(刘江伟父亲)账户由刘江伟实际控制使用。

刘江伟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使用“谭某萍”账户于2014年9月23日、29日、30日合计买入61683股,成交金额942059.56元,使用“江某波”账户于2014年10月8日买入15100股,成交金额236294元,后两账户于2015年1月8日、9日全部卖出,亏损23.8万元。

刘江伟与陈某林两人在2014年9月11日有通讯联系,在9月12日有见面接触。

2014年9月11日,刘江伟和陈某林电话联系过后,即通过手机和潘某权进行联系,推荐潘某权买入“秀强股份”,潘某权于9月12日开始使用潘某权本人账户、“单某英”(潘某权妻子)账户、“潘某杰”(潘某权儿子)账户买入“秀强股份”。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上述三个账户合计买入成交金额3301万余元,卖出成交金额为近700万元。复牌后,三个账户陆续卖出了“秀强股份”,合计亏损约40万元。

2014年9月11日,刘江伟和陈某林电话联系过后,即通过手机和徐某联系,推荐徐某买入“秀强股份”,徐某于9月12日开始使用徐某本人账户、“赵某佳”(徐某妻子)账户、“徐某康”账户(徐某父亲)买入“秀强股份”。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三个账户合计买入成交金额约1347万元,卖出成交金额76万余元。复牌后,三个账户陆续卖出了“秀强股份”,合计亏损154万余元。

证监会指出,刘江伟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刘江伟处以3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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