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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龙实业被通报:控股股东"借"账户持股内幕交易

金融界网站 2018-12-28 17:24:39
摘要
界龙集团未将上述通过“孙某波”“费某娟”账户实际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情况告知公司,且在公司发函征询时隐瞒了对“孙某波”“费某娟”账户的控制情况,导致界龙实业2015年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及年度报告和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未如实披露界龙集团上述持股情况,相关定期报告中有关股东持股情况部分存在虚假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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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日,因控股股东隐瞒实际持股致公司定期报告信批失真等问题,界龙实业及其控股股东、相关责任人分别被上交所通报批评、公开谴责。

文件显示,2015年3月26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间,界龙实业控股股东界龙集团除通过自有的“界龙集团”证券账户持有界龙实业股份外,还通过借用的“孙某波”“费某娟”证券账户持有界龙实业股份。

其中,费某娟分别为界龙实业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与半年度报告披露的无限售条件第五大及第七大股东;孙某波分别为界龙实业2015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的无限售条件第十大股东、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与年度报告披露的无限售条件第九大股东、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的无限售条件第八大股东和2016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的无限售条件第十大股东。

界龙集团未将上述通过“孙某波”“费某娟”账户实际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情况告知公司,且在公司发函征询时隐瞒了对“孙某波”“费某娟”账户的控制情况,导致界龙实业2015年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及年度报告和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未如实披露界龙集团上述持股情况,相关定期报告中有关股东持股情况部分存在虚假记载。

另经核实,界龙集团借用上述证券账户系为了进行证券交易,相关交易构成了内幕交易,且违反了“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相关规定,情节严重。

综上,上交所指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界龙集团本应履行忠实勤勉、诚实守信义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但为谋取私利,其向公司隐瞒通过他人账户持有界龙实业股份、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交易公司股票并实施内幕交易等行为,导致公司相关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情节恶劣。

接龙集团上述行为严重背离了控股股东的忠实和诚信义务,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条,《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23条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1.4条等有关规定。

界龙实业2015年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及年度报告和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中未如实披露界龙集团持股情况,相关定期报告中有关股东持股情况部分不真实,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5条、第2.7条等相关规定。

此外,费钧德作为时任界龙集团董事长暨公司实际控制人,费屹立作为时任公司董事长兼任界龙集团副董事长,两人系父子关系,也是对界龙集团和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控股股东和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相关规定,上交所决定对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时任董事长费钧德、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费屹立予以公开谴责,对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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