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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文学社:“财年制”能不能改一改?

金融界网站 2019-11-11 10:10:03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征求意见稿)》规定:

精选层挂牌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创新层、基础层挂牌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鼓励披露季度报告。

挂牌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

挂牌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以上规定跟目前沪深交易所的规定基本一致。

我要提的建议是:全国股转公司能否推动三板挂牌公司试点灵活选择“财年”。

所谓财年,一般也被称之为会计财务年度,是指财政年度,我国《会计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完全等同于自然年度。

但是国外有很多国家会计年度并非完全跟公历年相符,因此推行“财年灵活制”在可行性上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其实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最有感触,因为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导致每年的4月30日之前,都是会计人员、会计师事务所的大忙季节。

恰逢中国的传统节日春节也在此期间内,大家在一至四月份的工作强度和压力都非常大。尤其是会计师事务所,本人就不止一次亲历过为了抢申报时间,被投公司争抢会计师资源,不许会计师请假离场的事件。

现在新三板的重大改革,必然要求大幅度提高挂牌企业的信息披露质量,也必然会因此增加对违规中介机构的处罚力度。但是新三板企业家数众多,目前挂牌家数已经是交易所市场上市家数的两倍还多。

三板企业规模又都偏小,很多公司会计基础薄弱,支付能力差,审计费用普遍较上市公司低。所以在同样的时间周期去抢夺有质量的会计师资源,并要求较高的审计和披露质量,这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情。

其实从业务实质来说,也存在部分行业的经营周期和自然年度并不匹配,本来就应该实施不同的会计年度。

那么,新的财年,让我们从三板开始试点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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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提醒:本文内容、数据与工具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仅供参考,不具备任何指导作用。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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