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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金点睛
非银及金融科技:鼓励公募针对性创新,市场慢牛再添助力—简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2026年10月9日,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及配套规则进行修订,并形成《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1]。
《办法》出台背景?公募改革步入中场,涵盖产品全生命周期的系统性规范出台。2025年以来的公募改革先在产品与销售两端密集落子,浮动费率产品开闸、销售费用新规落地、业绩比较基准与绩效考核指引相继出台。《办法》的发布作为产品运作层面的基础规章,把此前分散在费率、基准、考核、销售各环节的要求,收拢为覆盖“设立—运作—退出”全生命周期的统一规则。
《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办法》规范产品、投研、渠道三端,推动构建含权、创新、透明、稳健的产品运作体系。1)产品端:一是大幅调降权益类/FOF成立门槛,将FOF纳入可使用简易注册程序范围;二是明确产品定位与业绩基准要求;三是丰富产品类型与运作方式;四是强化对于迷你基金的退出监管、优化发起式基金的退出要求。2)投研端:一是要求建立覆盖研究、投资、交易的全流程管理制度要求,避免兼任利益冲突;二是强化业绩比较基准的全流程管理叠加投资对象风格库对于投研环节的约束;三是新增独立条款要求管理人建立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机制、发挥积极股东作用。3)渠道端:通过同渠道同类风格禁令和投资者结构管理,限制热点营销和首发冲量。
修订有何影响?新规有助于改善资本市场、公募行业与销售渠道的生态。1)对于资本市场,新规有助于引入增量资金、加强逆周期调节、遏制资金抱团和市场泡沫。2)对于公募行业,新规将支持行业步入持营驱动的健康成长阶段,固收+、FOF等针对性产品创新有望成为管理机构关键竞争力。3)对于销售渠道,新规推动展业重心从首发转向持营、从单品销售转向资产配置。
风险
政策推出不及预期;政策效果偏离预期;行业出现人才流失。
公募新规步入中场,基金产品运作迎来系统性规范
2025年以来的公募改革先在产品与销售两端密集落子,浮动费率产品开闸、销售费用新规落地、业绩比较基准与绩效考核指引相继出台。2026年10月9日《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改革步入中场。它作为产品运作层面的规章,把此前分散在费率、基准、考核、销售各环节的要求,收拢为覆盖“设立—运作—退出”产品全生命周期的统一规则。
图表:公募新规步入中场,基金产品运作迎来系统性规范

资料来源: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金公司研究部
新规规范产品、投研、渠道三端,推动构建含权、创新、透明、稳健的产品运作体系
产品:从“设立—运作—退出”的全生命周期规则出发,推动含权产品的创新供给
一是大幅调降权益类/FOF成立门槛,将FOF纳入可使用简易注册程序范围。1)征求意见稿将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基金中基金(FOF)等的成立门槛,从规模2亿元、份额2亿份分别降至5000万元、5000万份;固定收益类(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同业存单基金等)维持2亿元/2亿份不变。2)同时,配套《实施规定(征求意见稿)》将基金中基金(FOF)、香港互认基金纳入适用简易程序、注册审查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删除发起式基金、理财基金),但“已批未募产品较多、小规模基金较多”的管理人可能被排除简易程序3~6个月。
这一变化利好含权类产品的发行。新规降低权益类产品的首发门槛,减少依靠“帮忙资金”凑规模的现象,使得逆周期、特定风险收益特征的产品布局成为可能;同时给FOF产品的注册提供便利,配套谨慎地收紧了试水型产品的注册通道。
二是明确产品定位与业绩基准要求。本次修订新增两条关键约束:1)基金管理人应当为基金设置业绩比较基准,建立全流程管理机制,确保基准有效表征投资风格、衡量业绩并约束投资行为;2)基金名称显示投资方向的,须以可识别或可量化方式清晰界定,且80%以上基金总资产属于该方向,并建立投资对象风格库;非行业主题基金不得集中投资单一行业或主题。
这一变化与2026年1月《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2026年6月《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主题投资风格管理指引》相衔接,遏制“名不副实”与“风格漂移”:1)新产品的合同设计与名称审核更严;2)存量“名不副实”的行业主题基金需在过渡期内修改合同或调整持仓;3)强化业绩比较基准对持仓的约束作用,遏制“风格漂移”。
三是丰富产品类型与运作方式。1)新增基金类型:同业存单基金(80%以上投资同业存单并设最低持有期)、期货和衍生品基金(80%以上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被纳入基金分类。2)运作方式扩容:由“开放式/封闭式”扩展为“开放式、固定期限封闭式、永续封闭式”,其中永续封闭式定义为“无固定存续期限且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3)明确混合基金的分类依据和投资比例限额:按合同约定权益类资产比例,划分为偏股混合(权益最低≥60%)、偏债混合(权益最高≤30%)、其他混合(区间幅度不超过40%),并要求其他混合基金在合同中明确资产比例范围。4)投资于基金的比例和FOF的投资范围放开:非FOF基金投资其他基金的上限由10%提升至30%;FOF可投资ETF联接基金,拓宽产品策略空间。5)分红约束放松:删除封闭式基金“每年至少分配一次、比例不低于可分配利润90%”的强制分红要求,改为由基金合同约定。6)给予指数产品和REITs运作特别安排:完全被动复制型指数基金在举牌、减持、短线交易上适度豁免;ETF联接基金持有ETF市值可超净值20%;REITs按证券投资管理并豁免部分集中度限制。
这一变化利好产品创新供给。便于设计满足居民和长期资金配置的创新产品类型,增强产品风险收益特征的透明度,同时为封闭式/定开产品设计提供灵活性。
四是强化对于迷你基金的退出监管、优化发起式基金的退出要求。1)对于迷你基金: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持有人数量不满足成立条件的,须在定期报告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仍不满足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派出机构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拟持续运作的须承担基金运作固定费用;基金合同应明确“净值连续低于一定规模即合同终止”的强制退出条款。2)对于发起式基金:删除“成立满3年规模不足2亿元即终止合同”的规定,退出门槛与普通基金统一。
这一变化配套完善退出要求,利好发起式产品的发行运作。新规配套发行规则的变化,避免因发行门槛下调导致小规模产品的泛滥,加强了迷你基金的退出监管,同时降低了发起式基金的存续不确定性。
图表:《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产品维度主要新旧变化对比

资料来源:中国证监会,中金公司研究部
投研:建立覆盖研究、投资、交易的全流程管理制度要求,强化业绩比较基准对投研环节的约束
一是要求建立覆盖研究、投资、交易的全流程管理制度要求,避免兼任利益冲突。1)建立覆盖研究、投资、交易的全流程管理制度,建立投资授权体系、明确投资权限,强化环节间监督制衡,重要投资应有详细、持续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2)新增“他人下达投资指令或违规提供投资建议、为规避监管提供便利、非公平交易与利益输送、违规返还管理费、进行不必要交易”等禁止情形,并提高处罚幅度、增加对责任人员的处罚依据。研究与投资的独立性、交易的必要性论证、以及“谁在做决策”的可追溯性都将被更严格地审视。3)配套《实施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投资管理人员可兼任管理公募基金、养老金组合、私募资管计划,但相关人员的业绩考核和薪酬水平不得与私募资管计划的规模、业绩报酬、管理费等挂钩,并须合理设置同一投资人员管理的全部产品数量与规模。
二是强化业绩比较基准的全流程管理叠加投资对象风格库对于投研环节的约束。管理人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风格稳定,不得为短期收益、规模排名等切换投资风格或提高风险限额;明确基金经理独立、客观、审慎履职。过去通过阶段性偏离基准、集中押注单一赛道获取超额收益并包装成“全市场选股”的做法,合规与声誉成本上升。
三是新增独立条款要求管理人建立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机制、发挥积极股东作用。对完全按指数构成比例投资的基金,就持股5%的举牌、短线交易与减持作出豁免安排,并要求管理人以“全部基金合计持有单一股票占流通股本5%以上”为起点积极行使表决权。
图表:《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投研维度主要新旧变化对比

资料来源:中国证监会,中金公司研究部
渠道:限制热点营销和首发冲量
1)同渠道同类风格禁令:明确管理人不得通过在同一基金销售渠道布局多只同类投资风格产品,诱导投资者短期、频繁申赎。
2)投资者结构管理,限制冲量营销模式:要求管理人建立大额资金申购赎回的监测、识别与管控机制,可采取控制募集规模、暂停申赎、限制单一持有人比例、拒绝大额申赎等措施;配套《实施规定(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除特殊情形外开放式基金不得接受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超过50%的申购,超过20%的须确认持有期不低于3个月且单日净赎回不超过总份额10%。
3)销售端配合义务:基金销售机构须配合管理人做好投资者结构管理、有序办理发售申赎并加强投资者教育。
图表:《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渠道维度主要新旧变化对比

资料来源:中国证监会,中金公司研究部
新规有助于改善资本市场、公募行业与销售渠道的生态
对于资本市场,新规有助于引入增量资金、加强逆周期调节、遏制资金抱团和市场泡沫。1)扩容与降门槛并举,从供给端为权益市场引入增量资金:一方面降低含权产品发起门槛;另一方面为居民供给更多能匹配风险偏好的配置工具,面向机构端新增永续封闭式基金,推动中长期资金以公募产品形式入市。2)加强逆周期调节能力,通过同一渠道同质产品禁令减少市场高点的同质化产品发售,同时鼓励管理人通过判断市场低位以更低门槛或发起式基金方式成立新的权益产品,真正为投资者实现更高的收益。3)强化业绩比较基准和风格库对于投资行为的约束,遏制风格漂移和赛道化抱团。
对于公募行业,新规将支持行业步入持营驱动的健康成长阶段,有针对性的产品创新能力有望成为行业机构的关键竞争力。1)行业从新发驱动步入持营增长,门槛下调使发得出来不再稀缺,但迷你基退出管控下留得下来的成本被显性化。2)客户需求理解能力和产品创新能力可能取代明星经理包装能力,成为基金公司成长的牵引力,固收+、FOF等着重资产配置的产品有望成为基金公司重要产品创新方向。3)头部基金公司首发规模不再是相对壁垒,竞争重心转向持营与业绩;中小基金公司可以凭借含权产品布局实现差异化发展。
对于销售渠道,新规推动展业重心转向持营和资产配置。1)展业重点从“首发冲量”转向“持营留存”,考核指标需要从销量向保有量迁移;2)基金产品的透明化和投向的稳健性,有助于销售渠道将展业重心从“卖产品”转向“卖组合与配置”,完整的产品谱系、资配能力和投顾能力更为重要。
图表:从产品数量上看,美国公募行业增长来自存续规模

注:统计口径为全部基金
资料来源:ICI,中金公司研究部
图表:我国前期的行业增长依赖新发

注:统计口径为全部基金
资料来源:Wind,中金公司研究部
金融工程:公募《运作办法》新规全景解读与行业影响:三条主线与十大要点
2026年10月9日,中国证监会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运作办法》)及其配套规则公开征求意见,共涉及9大章节、66个条目,设置1年过渡期,这也是公募基金《运作办法》时隔十二年首次迎来重大修订,旨在规范公募基金投资运作,支持权益类基金发展,提高公募基金运作灵活度。我们将政策脉络概括总结为三条主线与十大要点,结合当前公募市场情况展开全景解读,并逐点深入阐述其背后所蕴含的行业影响。
主线一:完善基金投资运作监管要求
要点1:产品布局——强化逆周期产品布局,约束同质化产品申报
政策:《运作办法》第八条新增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市场容量、流动性、估值水平和本公司投资管理能力等因素,加强产品的逆周期布局管理”,“基金管理人开发多只同类投资风格基金产品的,应当加强合理性和必要性论证”。
解读:一方面,监管要求公募产品在设计与发行时同步考虑“择时”因素,在市场低点敢于布局并发行具备长期配置价值的产品,在市场高点主动克制供给,践行逆周期布局原则。另一方面,监管在申报端和渠道销售端同时对同质化公募产品设置约束,有望提升公募基金产品市场的创新性和多元性。
展望:结合当前市场环境和产品格局,基于逆周期原则,公募机构可参考布局如下方向:1)期货和衍生品基金;2)“固收+衍生品”策略产品;3)ETF-FOF产品;4)债券ETF;5)公募REITs及REITs主题产品;6)浮动费率产品;7)养老及投顾定制份额产品;8)画线派“固收+”产品。
要点2:风格“白盒”——强化风格管理,投资方向应可识别可量化
政策:《运作办法》第三十七条要求:“基金名称显示投资方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应当使用可识别或者可量化的方式清晰界定基金名称所示投资方向,界定范围应当符合市场基本常识和普遍认知、与投资方向直接相关”,“前述投资方向包括特定市值、行业、主题、市场板块、地域、策略、资产类别等”,“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维护投资对象风格库”。
解读:上述条款有望加强公募产品风格管理,推动公募基金投资风格的“白盒化”:一方面,产品名称所示投资方向须以可识别、可量化的方式清晰界定;另一方面,通过风格库制度与分散投资要求,确保基金实际持仓与合同约定相一致。
要点3:建仓提速——建仓期从六个月缩短至三个月
政策:《运作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旧规为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否则“不得办理基金份额赎回和上市交易”。
解读:新规将公募基金的建仓期从六个月压缩至三个月,旨在让产品尽快从“半成品”模式进入合同约定状态,匹配“保持投资风格稳定性”要求。
要点4:风险管理——大型基金更应审慎,强化负债端管理
政策:《运作办法》第十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规模较大或者投资者人数较多的基金采取更为审慎的风险管理手段”,附则中的第六十四条补充说明“基金资产规模较大或者投资者人数较多的基金,是指基金资产净值连续二十个工作日超过两千亿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二十个工作日超过五千万个”。第二十一条还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管理”,新增关于大额资金申购赎回监测与管控等相关表述。
解读:从大型基金审慎管理来看,新规在规章层面为“大型基金”给出了明确的量化识别标准,并明确对超大规模产品加强风控管理,旨在降低其申赎冲击与流动性风险的系统外溢性。截至2026Q2,仅从时点数据来看,符合大型基金监管定义的产品有12只,均为货币基金。从负债端管理相关新增细则来看,新规限制了大额资金的快进快出,避免申购摊薄和赎回冲击的成本由存量持有人承担。
主线二:支持权益类基金发展,各基金品类差异化管理
要点5:基金分类——混合基金三分区间,新设衍生品基金类别
政策:《运作办法》第六条重构基金分类体系,新增同业存单基金、期货和衍生品基金、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三个法定类别。第七条首次在规章层面细分混合基金:“权益类资产最低投资比例在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为偏股混合基金”,“权益类资产最高投资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下的,为偏债混合基金”,其余归入其他混合基金,且“其他混合基金的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上下限区间幅度不得超过百分之四十”。附则第六十四条同步界定,“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基金、偏股混合基金、存托凭证、股指期货等具有权益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配套《实施规定》进一步明确多项操作性安排。
解读:公募基金法定类别扩容旨在为产品创新预留制度空间,期货和衍生品基金、REITs及REITs指数基金和ETF等相关产品,或是公募管理人可以根据自身能力研究布局的重要赛道。从混合基金首次在规章层面的细分来看,一是对偏债属性的混合基金要求更加严格,部分产品后续或需进行更名或调仓等合规性调整。二是对混合基金的投资比例浮动范围设置约束,使得混合基金的投资定位更加清晰明确,权益仓位区间跨度较大的部分存量产品,或同样需要采取更名与业绩基准修订等整改措施。
要点6:成立门槛——固收类募资维持两亿,其余降至五千万
政策:《运作办法》第十八条将基金成立门槛由统一的“两亿份+两亿元”调整为分档结构:“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同业存单基金等固定收益类基金”依然沿用原条款,其他类型基金调整为“五千万份+五千亿元”募集要求。配套《实施规定》第五条还对公募基金注册的简易程序做出说明,若基金管理人已批未募基金数量较多、小规模基金数量较多,不适用简易程序。
解读:不同类型产品门槛分化的政策取向鲜明,为权益类及FOF等产品“宽进”(成立门槛调降75%),新发产品的“保成立”压力明显缓解,管理人逆周期布局权益类产品的试错成本随之降低,与“支持权益类基金发展”的主题呼应。不过管理人应注意提升申报产品质量、关注存续产品持营。
要点7:ETF投资——FOF以外公募持ETF上限放宽至30%
政策:《运作办法》第三十八条表示,“除基金中基金外,一只基金持有其他基金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十(旧规为百分之十)”。配套《实施规定》第七条明确FOF“可以投资ETF联接基金”。
解读:主动基金的“ETF化配置”空间或将明显打开,非FOF公募基金投资ETF比例上限从10%拓展到30%,有望使行业主题、债券ETF等品类获取机构配置盘增量。截至2026H1,主动管理型公募产品(非FOF)持有ETF的比例相对较低,如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的ETF仓位整体均不足0.1%。
要点8:REITs投资——按证券实施比例管理,不挤占持基额度
政策:《运作办法》第三十八条明确,投资REITs适用单只证券10%净值上限、同一管理人全部基金合计持有单只REITs份额10%上限及申购申报限制,不适用持有其他基金30%上限与FOF相关规则。
解读:从政策意图来看,公募REITs在法律形式上是封闭式基金,若不特别规定,普通基金买入REITs将被计入“持有其他基金”的比例并错配FOF规则。新条款在投资比例监管上将REITs按“证券”定性:受集中度约束,但不挤占30%基金持仓额度,为公募基金投资公募REITs提供了明确的制度基础。我们认为,当前公募基金持有REITs的比例仍然偏低,新规落地后,公募配置盘有望成为REITs市场从“供给驱动”转向“需求驱动”的关键变量,REITs ETF及指数化工具扩容值得期待。
主线三:优化投资运作指标和机制
要点9:清盘机制——强化迷你基金监管,完善发起式退出机制
政策:《运作办法》第四十七条要求,迷你基金预警线由旧规统一的“持有人不满二百人或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改为挂钩差异化成立门槛:权益类基金5000万元募集成立、5000万元清盘预警,固收类基金2亿元募集成立、2亿元清盘预警。发起式基金退出“三年两亿自动终止”的刚性时点条款并入“规模预警线”常规处置框架。
解读:从迷你基金监管来看,成立门槛与其各自的存续预警线相匹配,实现“进出同闸”,对固收类而言,预警线相较此前实现四倍提升。截至2026Q2,规模低于2亿元的债券型基金占比20%,新规落地后,该类迷你基金出清或将提速,部分基金公司产品线或随之面临收缩压力。
要点10:治理提效——持有人大会程序减负
政策:《运作办法》第四十八条明确了以“协商一致+提前三十日公告+五日备案”替代开会程序的简易程序要求,配套规则《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第二十七条进一步补充了免开持有人大会情形。
解读:治理端旨在优化持有人大会“召集难、成本高”的问题,我们认为,一年过渡期内存量产品集中修改基金合同,预计将大量适用第四十八条的协商一致路径,对公募管理人而言,信披负担有所下降,不过实施简化程序仍然强调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风格、业绩基准等要素无重大变更。
公募基金《运作办法》:时隔12年迎来重大修订
公募基金《运作办法》迎来十二年后的首次重要修订。2026年10月9日,中国证监会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公开征求意见(下文简称《运作办法》),并同步就配套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等规则征求意见。这是该办法施行十二年后的首次系统性修订,旨在规范公募基金投资运作,支持权益类基金发展,提高公募基金运作灵活度[3]。
政策脉络沿着三大维度展开:按《修订说明》[4]的官方表述,修订内容主要包括:1)完善基金投资运作监管要求(压实管理人主体责任、加强投资风格稳定性管理、加强投资者结构管理、强化自律管理和行政监管);2)支持权益类基金发展(降低成立门槛、优化指数类基金监管、增强混合基金权益仓位稳定性、拓宽产品创新空间);3)优化部分投资运作指标和机制(完善迷你基金监管、优化发起式基金退出、提高持有人大会治理效率)。新规设置1年过渡期。
图表:公募基金《运作办法》新规三条主线、十大要点主线全景

资料来源:证监会、中金公司研究部
图表:公募基金《运作办法》新规共涉及9大章节、66个条目

资料来源:证监会,中金公司研究部
主线一:完善基金投资运作监管要求
《修订说明》表示,应当:1)压实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主体责任,要求基金管理人强化基金产品的逆周期布局管理,坚持理性审慎投资,健全促进基金稳定运作的风险管理机制;2)加强投资风格稳定性管理,强化业绩比较基准约束作用,要求行业主题基金清晰界定基金名称所示投资方向、非行业主题基金坚持分散投资原则;3)加强投资者结构管理,要求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大额资金申购赎回监测、识别和管控机制,优化基金建仓期要求;4)强化自律管理和行政监管,明确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审慎原则加强上市基金等规则制定、审核管理和监测监控,同时提高行政处罚幅度,增加对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依据,提高违规成本。
我们对本维度下的制度安排变化做出如下四点解读。
要点1:产品布局——强化逆周期产品布局,打击产品同质化
公募基金《运作办法》新规第八条新增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市场容量、流动性、估值水平和本公司投资管理能力等因素,加强产品的逆周期布局管理,并审慎设计基金产品的投资运作方式”。
此外,“基金管理人开发多只同类投资风格基金产品的,应当加强合理性和必要性论证,配备足够的人力、物力资源,确保业务开展与管理能力、风险控制水平及市场实际需求相适应”。并且,“基金管理人不得通过在同一基金销售渠道布局多只同类投资风格基金产品,诱导投资者短期、频繁申赎”
综合新增条文来看,监管的取向是双向的:一方面鼓励公募机构加强产品设计与逆周期布局,另一方面约束同质化产品申报。
从逆周期布局来看,监管要求公募产品在设计与发行时同步考虑“择时”因素。往往市场高点时投资者情绪高涨,一旦基金公司扎堆发行方向热门但估值高位的相应产品,则容易导致“基金赚钱、基民不赚钱”这一老生常谈的问题,因此,新规要求管理人根据市场容量、流动性、估值水平和自身投资管理能力加强逆周期布局管理,意味着产品设计与发行须对“择时”纳入考量——在市场低点敢于布局并发行具备长期配置价值的产品,在市场高点主动克制供给。简单来说,监管的意图,或是“以投资者为本”原则在产品供给端的落地。
从同质化申报约束来看,监管同时在产品申报端与渠道销售端对同质化公募产品设置约束,有望避免公募机构同质化扎堆申报,提升公募基金产品市场的创新性和多元性,此后,公募机构产品申报的核心目标也应当从“追热点”转向“补空白”。产品端,开发多只同类投资风格产品须加强合理性与必要性论证,并配备足够的人力、物力资源,产品数量须与投研覆盖和风控能力相匹配;配套《实施规定》第四条进一步将该义务前移至申报环节,注册申请报告须载明“基金与本公司已获批产品及行业同类产品的差异,以及对基金投资运作和投资者的影响评估”,同质化申报在材料环节即被约束。渠道端,新规首次明确不得通过在同一销售渠道布局多只同类产品诱导投资者短期、频繁申赎。
我们认为,结合当前市场环境和产品格局,基于逆周期原则,公募机构可参考布局如下方向:
1)期货和衍生品基金。CTA等策略与股债资产相关性低,在股债波动加大、宏观分化加剧的环境中组合分散价值凸显。《运作办法》新规首次在基金分类中新设“期货和衍生品基金”类别,先发布局者有望占据这一新兴品类的先发卡位。
2)“固收+衍生品”策略产品。低利率环境下票息收益中枢持续走低,倒逼固收增强手段从“信用下沉、拉长久期”的传统路径向衍生品工具多元化演进。配套《实施规定》[5]明确国债期货可按买入、卖出合约价值轧差计入债券资产,轧差口径下,套保对冲头寸不会虚增债券仓位与杠杆水平,衍生品运用得以在“基金总资产”的计量框架下真实反映风险敞口。具备衍生品能力储备的公募机构适合先发布局。
3)ETF-FOF产品。销售费率新规[6]落地后,短期持有将被施加惩罚性赎回费率,公募FOF短线调仓成本随之抬升,“ETF化”的投资模式更加适配且有助于发挥其资产配置功能。《运作办法》新规同样将普通基金持有其他基金的比例上限由10%放宽至30%,并明确FOF可投资ETF联接基金,工具箱显著拓宽。近年来已有多家机构上报ETF-FOF方案,当前仍是抢占赛道的窗口期。详情参考中金公司研究部已外发研究报告《公募基金费率改革最后一块拼图:公募销售费用新规正式落地》[7],《公募销售费率改革:如果7天免赎成为历史,公募债基投资如何破局?》[8]。
4)债券ETF。销售费率新规下,场外债基的短期交易成本抬升,机构波段与流动性管理需求将向交易灵活的债券ETF迁移;基准做市信用债ETF、科创债ETF等新品类2025年以来审批提速,质押式回购功能进一步强化其工具属性。其中,细分主题ETF(二永、产业、绿债等)仍有大量空白生态位,详情参考中金公司研究部已外发研究报告《五问债券ETF:东风已至,整装待发》,《首批科创债ETF上市,债券ETF未来已来》[9]。
5)公募REITs及REITs主题产品。《运作办法》新规将REITs投资按证券实施比例管理、不挤占30%持基额度;首批REITs指数基金已获批;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公募基金将REITs纳入投资范围,研究探索跟踪REITs ETF等创新产品,推动将REITs纳入沪港深通标的范围[10]。我们认为,REITs指数基金、REITs ETF及含REITs多资产产品均处于布局窗口期。
6)浮动费率产品。浮动费率“业绩差少收费”的机制设计,也是管理人自证“与投资者利益绑定”的直接方式,我们认为或也同样符合逆周期布局的政策导向。
7)养老及投顾定制份额产品。《运作办法》新规在四十二条中新增表述“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个人养老金、基金投资顾问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设立单独的份额类别,按照规定对管理费、托管费实施费率优惠”。我们认为,养老资金负债端相对稳定,与逆周期布局的政策导向同样相对适配,在第三支柱扩容与买方投顾转型的大背景下,公募机构可以考虑提前储备定制份额产品线。
8)画线派“固收+”产品。2024年“924”以来,权益市场回暖使得市场对于赛道型“固收+”基金(如权益端押注科技板块)热情相对高涨,而其中暗含的高持仓集中度特征也同样增加了投资者在市场回撤时所面临的风险。我们认为,在低利率市场环境以及居民财富搬家背景之下,公募机构可以考虑持续加强对于低回撤、绝对收益能力强、持有体验优秀、净值曲线平滑的画线派“固收+”产品布局,以适配个人和机构投资者稳健配置的刚性需求。详情参考中金公司研究部已发布研究报告《“固收+”基金2026年展望:多资产大时代的增长法则与逻辑主线》。
图表:公募机构可参考布局产品方向矩阵

资料来源:中金公司研究部
要点2:风格白盒——强化风格管理,投资方向应可识别可量化
公募基金《运作办法》新规第三十七条要求:“基金名称显示投资方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应当使用可识别或者可量化的方式清晰界定基金名称所示投资方向,界定范围应当符合市场基本常识和普遍认知、与投资方向直接相关”,同时,“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总资产(旧规为非现金资产)属于投资方向确定的内容”。
更进一步,新规表示“前述投资方向包括特定市值、行业、主题、市场板块、地域、策略、资产类别等”,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维护投资对象风格库,确保投资对象风格库内证券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关于投资方向的约定”。
此外,新规强调“基金名称未显示特定行业或主题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分散投资管理,不得集中投资于单一行业或主题”。
上述政策表述或意在推动公募基金投资风格的“白盒化”:一方面,产品名称所示投资方向须以可识别、可量化的方式清晰界定;另一方面,通过风格库制度与分散投资要求,确保基金实际持仓与合同约定相一致。
从投资方向界定来看,监管同时对命名口径与计量口径做了收紧。命名端强调了“符合市场基本常识和普遍认知、与投资方向直接相关”。计量端则将80%比例的计算口径由“非现金基金资产”调整为“基金总资产”,避免产品通过保留高现金仓位稀释实际持有占比,当然这里“基金总资产”口径或也是为了与本次新规的其他条款口径相统一。值得注意的是,新规将“投资方向”列举为特定市值、行业、主题、市场板块、地域、策略、资产类别等,也同步强调其他全市场型产品应当加强分散投资,监管要求更加具体和细化。
风格库制度相关新增表述,为投资方向“可量化”提供了解决方案。以股票投资风格为例,公募机构搭建股票风格数据库后,可以将合同所约定的投资方向翻译为一份具体的、可枚举的合规股票池名单,投资股票池以外标的则自然构成“风格漂移”,从而将抽象的风格描述转化为可系统化执行的量化口径。以中金公司研究部对于公募基金投资风格的历史研究为例,参考《由表及里,类聚群分——基金全景投资风格标签》,我们通过下述规则界定了个股的市值和估值风格属性:
市值维度
我们将全市场A股按照总市值降序排列并累加,定义累计市值占比≥50%的个股为大盘股,占比介于50%-70%及>70%的个股分别为中盘股与小盘股。
价值-成长维度
我们依照纯风格分类理念,根据个股双维度风格得分,将其划分至成长、价值、均衡与GARP(即价值成长,Growth at Reasonable Price)四类,如下图所示。具体划分原则为,计算当期全部A股价值得分-成长得分的三分位数,由高至低记做cval_1和cval_2:
✔若股票价值得分≥50%且价值得分-成长得分≥cval_1,则将其风格属性划分为价值;
✔若股票成长得分≥50%且价值得分-成长得分≤cval_2,则将其风格属性划分为成长;
✔若股票价值与成长得分均≥50%,且不满足1)与2),则将其风格属性划分为GARP;
✔剩余所有股票划分为均衡。
图表:股票风格因子维度及细分指标构成

资料来源:《由表及里,类聚群分——基金全景投资风格标签》,中金公司研究部
要点3:建仓提速——建仓期从六个月缩短至三个月
公募基金《运作办法》新规第四十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旧规为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同时,“未达到基金合同约定的,不得办理基金份额赎回和上市交易,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情形除外”,“建仓期内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均须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新规将公募基金的建仓期从六个月压缩至三个月,旨在让产品尽快从“半成品”模式进入合同约定状态,这与第九条中的“保持投资风格稳定性”相适应。
新规同样约束处于建仓期中的产品不得赎回与上市,从而提升了“帮忙资金”的时间占用成本,规避其在基金成立后立即撤出。
要点4:风险管理——大型基金更应审慎,强化负债端管理
公募基金《运作办法》新规第十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规模较大或者投资者人数较多的基金采取更为审慎的风险管理手段”,其中,附则中的第六十四条补充说明了“基金资产规模较大或者投资者人数较多的基金,是指基金资产净值连续二十个工作日超过两千亿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二十个工作日超过五千万个,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情形”。
此外,第二十一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管理”,新增表述“建立大额资金申购赎回的监测、识别和管控机制,发生认购、申购、赎回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采取控制募集规模,暂停申购、赎回业务,限制申购、赎回规模或比例,限制单一基金份额持有比例,拒绝大额申购、赎回等措施”。
从大型基金审慎管理来看,新规在规章层面为“大型基金”给出了明确的量化识别标准:规模连续二十个工作日超2,000亿元,或持有人数量连续二十个工作日超5,000万个。超大规模产品的申赎冲击与流动性风险具有明显的系统外溢性,头部产品将被置于更审慎的风控审视之下。根据我们的数据统计,截至2026Q2,最新规模超过2,000亿元的公募基金数量仅12只,且均为货币基金,其中有2只产品的2026H1持有人户数超过5,000万个。
从持有人结构相关新增细则来看,新规限制了大额资金的快进快出,避免申购摊薄和赎回冲击的成本由存量持有人承担,旨在强化公募基金的负债端管理。配套《实施规定》第六条进一步明确:“不得出现接受某一投资者认购或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拟允许接受单一投资者申购或认购申请后导致其持有基金份额占比超过百分之二十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与相关投资者确认其持有期限不低于三个月,且单日净赎回份额不得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
图表:若仅依据最新报告期数据,符合大型基金定义的公募产品明细

注:大型基金需连续20交易日满足相应要求,而上表基于数据可得性限制仅依据最新报告期情况进行客观筛选,因此上述名单仅供参考
资料来源:Wind,中金公司研究部
主线二:支持权益类基金发展,各基金品类差异化管理
《修订说明》表示,应当:1)优化权益类基金产品供给,将权益类基金、基金中基金(FOF)等基金的成立门槛,从规模2亿元、份额2亿份分别降低至5000万元、5000万份,固收类基金成立门槛维持不变;2)优化指数类基金监管要求,优化完全被动复制型指数基金关于举牌、减持、短线交易的相关监管要求,适度放松其他指数类基金的交易限制;3)增强混合基金权益仓位稳定性,要求混合基金需明确约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并分类别提出针对性监管要求,促进混合基金风险评级与实际风险特征相匹配;4)为产品创新拓宽空间,完善股票基金、债券基金等基金类型的定义,优化封闭式基金分红要求,丰富基金运作方式类型,助力丰富基金投资策略、满足投资者多样化需求。
我们继续对本维度下的制度安排变化做出解读,包含如下四个要点。
要点5:基金分类——混合基金三分区间,新设衍生品基金类别
公募基金《运作办法》新规第六条重构基金分类体系:分类计量口径由“基金资产”统一调整为“基金总资产”;股票基金投资范围纳入存托凭证,债券基金纳入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基金增加“每个交易日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运作说明;在既有类别之外,新增同业存单基金、期货和衍生品基金、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三个法定类别,基金运作方式同步明确为“开放式、固定期限封闭式和永续封闭式”三种。
新规第七条首次在规章层面细分混合基金:“权益类资产最低投资比例在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为偏股混合基金”,“权益类资产最高投资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下的,为偏债混合基金”,其余归入其他混合基金,且“其他混合基金的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上下限区间幅度不得超过百分之四十,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情形除外”。附则第六十四条同步界定,“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基金、偏股混合基金、存托凭证、股指期货等具有权益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
配套《实施规定》进一步明确多项操作性安排:一是“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买入、卖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计入股票资产、债券资产”;二是“权益类资产比例可以高于百分之八十的,相关产品的风险等级应当按照股票基金进行管理,并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揭示权益类资产高仓位的相关风险”;三是“权益类资产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比例上限合计高于百分之三十的混合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和宣传推介材料等不得使用固收增强、稳健收益等表述”;四是“《运作办法》实施之日前已成立的权益类资产比例上下限区间在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混合基金可以豁免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投资比例,但基金名称应当显示‘灵活配置’,并在业绩比较基准中设置与基金实际风险收益特征相匹配的权益类资产权重”。
上述修订对基金分类体系进行了系统性重构,核心变化体现在计量口径、类别扩容与混合基金细分三个层面。
从计量口径变化来看,“基金资产”统一改为“基金总资产”,与《运作办法》新规第三十七条将80%口径由“非现金基金资产”调整为“基金总资产”同步。附则中明确将股指期货纳入权益类资产口径(此外还包括股票、股票基金、偏股混合基金、存托凭证),配套《实施规定》进一步接通了衍生品的计量原则,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以轧差方式计入股票资产、债券资产。
从公募基金法定类别扩容来看,在股票、债券、货币、FOF等传统类别之外,新增同业存单基金、期货和衍生品基金、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三个法定类别,并明确基金运作方式包括开放式、固定期限封闭式和永续封闭式三类,为产品创新预留制度空间。正如我们在要点1中所强调的,在政策引导下,期货和衍生品基金、REITs及REITs指数基金和ETF等相关产品,或均是公募管理人可以根据自身能力研究布局的重要赛道。
从混合基金首次在规章层面的细分来看,一是对偏债属性的混合基金要求更加严格,部分产品后续或需进行更名或调仓等合规性调整:明确了权益类资产上限(不含转债)30%与60%两条分界线作为偏债混合、其他混合、偏股混合基金的划分阈值,同时广义含权资产(权益类资产+转债)上限超过30%的混合基金应避免“固收增强”“稳健收益”相关表述。在这一要求下,现存Wind二级投资分类下的偏债混合型基金或有部分需要在权益敞口要求下进行更名或调仓等合规性整改。二是对混合基金的投资比例浮动范围设置约束,使得混合基金的投资定位更加清晰明确,权益仓位区间跨度较大的部分存量产品,或同样需要采取更名与业绩基准修订等整改措施:要求混合基金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上下限区间幅度不超过40%,若存量产品上下限区间幅度在50%以上则可以豁免但必须在名称中显示“灵活配置”字样及使用配套业绩基准。因此,对于存量产品中那些权益仓位区间跨度大的产品,或同样需要在未来一年的过渡期内,完成更名以及业绩基准调整等合规性整改。
图表:证监会口径下,公募基金分类体系框架(公募基金《运作办法》)

资料来源:证监会,中金公司研究部
要点6:成立门槛——固收类募资维持两亿,其余降至五千万
公募基金《运作办法》新规第十八条将基金成立门槛由统一的“两亿份+两亿元”调整为分档设置:“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同业存单基金等固定收益类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其他类型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五千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五千万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二百人的要求维持不变。同时,第十八条第二款保留发起式基金的定义性安排,“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固有资金或高管、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旧规“成立满三年净值低于两亿元自动终止”条款同步删除,与要点9的退出机制安排相衔接。
此外,配套《实施规定》第五条还对公募基金注册的简易程序做出说明,强调“申请材料存在严重文字错误等文书质量问题的,或者基金管理人存在已批未募基金数量较多、小规模基金数量较多等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况在3~6个月内对该基金管理人上报的产品不适用简易程序。
综合上述修订来看,门槛分化的政策取向鲜明:为权益类产品“宽进”,为固收类产品“严进”,与本板块“支持权益类基金发展”的主题呼应。
不同类型公募产品的募集金额成立门槛分化,其中,权益类、FOF等产品成立门槛降至5,000万份/5,000万元,降幅达75%,新发产品的“保成立”压力明显缓解,管理人逆周期布局权益类产品的试错成本随之降低,不过这也并非意味着供给端的全面放松,若管理人存在“已批未募基金数量较多、小规模基金数量较多”等情形,则不适用简易程序注册,因此公募机构管理人还应注意提升申报产品的质量、关注存续产品的持营。固收类则维持2亿元门槛不变。
后面我们在要点9还会提到,权益类/固收类公募产品的清盘预警线同样沿用这里的成立门槛5,000万元/2亿元规则,体现“进出同闸”的原则。
图表:成立门槛、注册程序与迷你基金预警线新旧对比

资料来源:证监会,中金公司研究部
要点7:ETF投资——FOF以外公募持ETF上限放宽至30%
公募基金《运作办法》新规第三十八条表示,“除基金中基金外,一只基金持有其他基金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十(旧规为百分之十)”。
配套《实施规定》第七条对特殊品种的豁免作出分层安排:封闭式基金及处于封闭运作期的开放式基金豁免5%流动性资产与140%杠杆限制,但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完全按照指数构成比例投资的基金品种、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投资不动产资产支持证券,豁免“双十”比例;增强型指数基金、采取抽样复制指数方法投资的指数基金,其复制部分豁免单一证券10%上限,但相关证券不得超过指数成份券权重;ETF联接基金持有目标ETF的市值可以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基金中基金可以投资ETF联接基金。
《运作办法》新规落地后,主动基金的“ETF化配置”空间或将明显打开。非FOF公募基金持有ETF的投资比例上限从10%拓展到30%,有望使得行业主题ETF、债券ETF等品类获得机构配置盘增量。事实上,当前除FOF外的主动管理型公募基金持有ETF的比例相对较低,如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截至2026H1持仓ETF比例均不足0.1%。股票型基金之所以显示ETF仓位较高,主要受到ETF联接基金影响;另类投资基金持仓ETF比例高达36%,也同样受到黄金ETF联接基金等商品型基金以商品ETF作为底仓的影响。此外,截至2026H1,公募FOF的ETF持仓仓位比例达到15%,其中多数持仓为债券ETF(占ETF持仓的45%左右),随后依次是股票ETF(33%),跨境ETF(11%),另类ETF(10%)和货币ETF(1%)。
图表:细分品类公募基金持有ETF比例统计(2026H1)

资料来源:Wind,中金公司研究部
要点8:REITs投资——按证券实施比例管理,不挤占持基额度
公募基金《运作办法》新规第三十八条明确:“基金财产投资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按照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执行,不适用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和基金中基金有关规定”,即投资REITs适用单只证券10%净值上限、同一管理人全部基金合计持有单只REITs份额10%上限及申购申报限制,不适用持有其他基金30%上限与FOF相关规则。配套《实施规定》第七条同时明确,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投资不动产资产支持证券豁免“双十”比例。
从政策意图来看,公募REITs在法律形式上是封闭式基金,若不特别规定,普通基金买入REITs将被计入“持有其他基金”的比例桶并错配FOF规则。新条款在投资比例监管上将REITs按“证券”定性:受集中度约束,但不挤占30%基金持仓额度,为公募基金投资公募REITs提供了明确的制度基础。
我们认为,新规落地后,公募配置盘有望成为REITs市场从“供给驱动”转向“需求驱动”的关键变量,REITs ETF及指数化工具扩容值得期待。截至报告发布时点的2026年10月11日,沪深交易所已上市公募REITs共103只(78只产权类+25只特许经营权类),不过成交活跃度仍然偏低、增量资金诉求迫切。存续公募REITs产品的资产类型以园区基础设施居多(数量占比20%),交通基础设施(15%)、能源基础设施(13%)、消费基础设施(12%)、仓储物流(12%)、保障性租赁住房(11%)、商业不动产(11%)同样居前。
当前公募基金持有REITs的比例仍然偏低,截至2026H1,有190只公募FOF披露持有公募REITs,合计投资规模2.4亿元,另外还有23只二级债基持有公募REITs,合计投资规模0.2亿元。
图表:公募REITs资产类型分布(截至2026年10月11日)

资料来源:Wind,中金公司研究部
图表:公募基金持有REITs情况统计(2026H1)

资料来源:Wind,中金公司研究部
主线三:优化投资运作指标和机制
按《修订说明》,优化部分投资运作指标和机制,应当:1)完善“迷你基金”监管要求,要求基金管理人如选择持续运作“迷你基金”的,需承担基金运作的固定费用成本,并要求建立基金产品规模过低的强制退出机制,切实保护持有人利益;2)优化发起式基金退出要求,删除现行关于发起式基金成立满3年规模不足2亿元需终止基金合同的规定;3)提高持有人大会治理效率,在《证券投资基金法》框架下,修订完善需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情形,明确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情形内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即可修改基金合同约定内容,同时强化基金管理人提前告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等义务。
我们分清盘机制和治理提效两个要点进行解读。
要点9:清盘机制——强化迷你基金监管,完善发起式退出机制
迷你基金方面,公募基金《运作办法》新规第四十七条规定:“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成立的开放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资产净值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不满足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情形除外。拟持续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基金运作固定费用。”新规同时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基金资产净值连续低于一定规模的,基金合同终止”,并可以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持有人集中度等方面约定基金合同终止的其他情形。
此外,发起式基金方面,《运作办法》新规第四十七条表示“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成立的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依照前款规定执行”,旧规“发起式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刚性条款随之删除。
上述安排意味着,迷你基金预警线由旧规统一的“持有人不满二百人或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改为挂钩差异化成立门槛,发起式基金退出从“专项条款”并入“规模预警线”常规处置框架,《修订说明》将相关安排概括为“建立基金产品规模过低的强制退出机制”与“优化发起式基金退出要求”。
从迷你基金监管来看,成立门槛与其各自的存续预警线相匹配,实现“进出同闸”:权益类基金5000万元募集成立、5000万元清盘预警,固收类基金2亿元募集成立、2亿元清盘预警。对固收类而言,预警线相较此前实现四倍提升,新规落地后,固收类迷你基金出清或将提速,部分基金公司产品线或随之面临收缩压力。截至2026Q2,规模低于2亿元的债券型基金占比20%,其中5千万元到2亿元之间的产品并不在少数(12%),而低于5千万元的产品相对偏少(8%)。此外,规模低于5千万元的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产品数量占比分别达到17%、18%。
开放式基金出清节奏更为市场化,旧规“三年两亿自动终止”的刚性时点条款被删除,将满三年后续存的发起式基金纳入迷你基金常规处置框架,推动开放式基金产品的出清节奏更加市场化、可预期。
图表:细分品类公募基金的规模分布统计(按5千万元和2亿元阈值划分,2026Q2)

资料来源:Wind,中金公司研究部
要点10:治理提效——持有人大会程序减负
公募基金《运作办法》新规第四十八条要求,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开放期内提前三十日公告且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的事项”,管理人应当充分论证、审慎评估,确保相关事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涉及投资目标、范围、策略、运作方式等发生重大变更”,并在公告后五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备案;开放期不足三十日的,须在开放期前公告,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强复核、评估。
同步配套规则《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11]第二十七条进一步列举免开持有人大会的具体情形(新增与原有投资范围风险收益特征无重大差异的金融工具、调整某类金融工具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10%、细化投资目标范围策略描述、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等),第二十八条列举协商一致即可修改合同的情形(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收取、因法律法规变动应当修改基金合同等)。
综合上述修订来看,治理端旨在优化持有人大会“召集难、成本高”的问题,以“协商一致+提前三十日公告+五日备案”替代开会程序,并以配套规则中列举的免开会情形相配套。我们认为,一年过渡期内存量产品集中修改基金合同,预计将大量适用第四十八条的协商一致路径,对公募管理人而言,信披负担有所下降,不过实施简化程序仍然强调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风格、业绩基准等要素无重大变更。
风险提示
1)公募《运作办法》与《实施规定》尚处征求意见阶段,正式稿条款及过渡期安排可能调整;
2)配套细则落地节奏与执行口径存在不确定性;
3)权益市场波动超预期导致新发基金持续低迷,逆周期布局与降门槛政策效果不及预期;
4)存量产品一年过渡期内集中修改合同、更名与清盘,可能引发局部流动性扰动和渠道运营压力。
Source
文章来源
本文摘自:2026年10月11日已经发布的《鼓励公募针对性创新,市场慢牛再添助力—简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王思玥 分析员 SAC 执证编号:S0080526030002; SFC CE Ref:BYB895
樊优 分析员 SAC 执证编号:S0080522070009; SFC CE Ref:BRI789
毛晴晴 分析员 SAC 执证编号:S0080522040002; SFC CE Ref:BRI453
刘欣雨 联系人 SAC 执证编号:S0080126050015
井雨洁 分析员 SAC 执证编号:S0080526070005
姚泽宇 分析员 SAC 执证编号:S0080518090001; SFC CE Ref:BIJ003
本文摘自:2026年10月12日已经发布的《公募《运作办法》新规全景解读与行业影响:三条主线与十大要点》
李钠平 分析员 SAC 执证编号:S0080524060014; SFC CE Ref:BVH005
邵雨曦 联系人 SAC 执证编号:S0080126050052
周萧潇 分析员 SAC 执证编号:S0080521010006; SFC CE Ref:BRA090
董昱含 分析员 SAC 执证编号:S0080526090002